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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这个地方要征收68.7113公顷集体用地,有你家吗?

云上毕节 2020-08-24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雍熙街道杨家营社区、居仁街道、老窑社区、坝子社区,曙光镇猴儿关社区,化作乡化作村等4个乡镇(街道)5个村集体用地的公告


纳府公告〔201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日期:2018年7月15日,批准文号:黔府用地函〔2018〕468号),征收雍熙街道杨家营社区,居仁街道老窑社区、坝子社区,曙光镇猴儿关社区,化作乡化作村4个乡、镇(街道)5个村(社区)集体用地3.7151公顷(农用地2.3108公顷〈耕地1.6303公顷、林地0.4496公顷、其他农用地0.2309公顷〉,未利用地1.4043公顷)作为纳雍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征地时放样红线。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18〕4号)各项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1.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内的村、社区,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9.0000万元/公顷,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2.6250万元/公顷)补偿青苗


2.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外的村、社区,按统一年产值标准乘以拟征地类对应的补偿补助倍数计算


(1)耕地补偿标准: 60.3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26.2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 34.1250万元/公顷)。


(2)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26.25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0.5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15.7500万元/公顷)。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10.5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0.5000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补偿青苗( 2.625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纳府通〔2010〕31号)、(纳府发〔2015〕45号)、(纳府发〔2016〕6号)等文件执行。


三、被征地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居仁街道马家营、居仁、街上、桃园社区,雍熙街道双水、银丰社区,文昌街道老场、文昌社区等3个街道8个社区集体土地的公告


纳府公告〔2018〕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日期:2018年7月15日批准文号:黔府用地函〔2018〕465号),征收居仁街道马家营社区、居仁社区、街上社区、桃园社区,雍熙街道双水社区、银丰社区,文昌街道老场社区、文昌社区等3个街道8个社区集体土地共计30.1542公顷(农用地29.3360公顷〈耕地23.6922公顷、林地2.9203公顷、其它农用地2.7235公顷〉,建设用地0.7884公顷,未利用地0.0298公顷),作为纳雍县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征地时放样红线。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18〕4号)各项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1、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内的村、社区,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9.0000万元/公顷,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2.6250万元 /公顷)补偿青苗


2、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外的村、社区,按统一年产值标准乘以拟征地类对应的补偿补助倍数计算


(1)耕地补偿标准: 60.3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 26.2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 34.1250万元/公顷)。


(2)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26.25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0.5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15.7500万元/公顷)。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10.5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0.5000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补偿青苗(2.625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纳府通〔2010〕31号)、(纳府发〔2015〕45号)、(纳府发〔2016〕6号)等文件执行。


三、被征地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居仁街道居仁社区、良丰社区、马家营社区,文昌街道左翼河社区、茶都社区等2个街道5个社区集体土地的公告


纳府公告〔2018〕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日期:2018年7月15日批准文号:黔府用地函〔2018〕467号),征收居仁街道居仁社区、良丰社区、马家营社区,文昌街道左翼河社区、茶都社区2个街道5个社区集体土地共计25.0447公顷(农用地24.0405公顷〈耕地19.1176公顷、林地3.0694公顷,其他农用地1.8535〉,建设用地0.4644公顷,未利用地0.5398公顷),作为纳雍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征地时放样红线。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18〕4号)各项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1、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内的村、社区,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9.0000万元/公顷,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2.6250万元 /公顷)补偿青苗


2、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外的村、社区,按统一年产值标准乘以拟征地类对应的补偿补助倍数计算。


(1)耕地补偿标准: 60.3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 26.2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 34.1250万元/公顷)。


(2)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26.25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0.5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15.7500万元/公顷)。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10.5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0.5000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补偿青苗(2.625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纳府通〔2010〕31号)、(纳府发〔2015〕45号)、(纳府发〔2016〕6号)等文件执行。


三、被征地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居仁街道居仁社区、文昌街道左翼河社区2个街道2个社区集体土地的公告


纳府公告〔2018〕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相关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日期:2018年7月15日批准文号:黔府用地函〔2018〕466号),征收居仁街道居仁社区、文昌街道左翼河社区2个街道2个社区集体土地共计9.7973公顷(农用地9.5721公顷〈耕地3.8297公顷、林地5.7424公顷〉,建设用地0.2252公顷),作为纳雍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征地时放样红线。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18〕4号)各项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1、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内的村、社区,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9.0000万元/公顷,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2.6250万元 /公顷)补偿青苗。


2、地块位于区片综合地价区范围外的村、社区,按统一年产值标准乘以拟征地类对应的补偿补助倍数计算。


(1)耕地补偿标准:60.375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 26.25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 34.1250万元/公顷)。


(2)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26.25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0.500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15.7500万元/公顷)。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10.5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10.5000万元/公顷)。


(4)青苗补偿费:涉及耕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一倍补偿青苗( 2.625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纳府通〔2010〕31号)、(纳府发〔2015〕45号)、(纳府发〔2016〕6号)等文件执行。


三、被征地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修建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来源 / 纳雍县人民政府

编辑 / 任佳丽   编审 / 秦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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