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在毕节发现这些违规行为马上举报(内附举报电话)
毕节市煤矿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6 号)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5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万元。
1.井下使用非阻燃、非防爆设备的。
2.人为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失效;篡改、删除瓦斯超限监控数据、阻止瓦斯超限数据上传到监控平台、删除瓦斯监控超限传感器、篡改瓦斯传感器相关参数设置、退出、甩掉远程断电功能以及遮挡、蒙蔽瓦斯传感器的;未安装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2万元。
1.不执行逢掘必探、假钻探或探放水循环进尺超标以及开采防隔水煤柱冒险蛮干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抽采不达标、消突不达标或高瓦斯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抽采不达标冒险蛮干的。
3.瓦斯治理及防突循环进尺超掘超采冒险蛮干的。
4.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措施、无矿山救护队现场实施,或采取“一风吹”的。
(三)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4万元。
1.不执行井下密闭管理规定,随意启封密闭的,以及布置隐蔽工作面逃避监管检查的。
2.采取巷道式采煤或其他非正规釆煤方法釆煤的。
3.煤矿企业瓦斯超限仍然违章指挥作业的。
(四)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经举报查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万元。
1.政策性停产停建、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2.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3.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的。
(一)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办理举报事宜,不得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不得向被举报的煤矿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在调查过程中避重就轻、徇私舞弊,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兑现举报奖金。
(二)举报受理部门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举报、不兑现举报奖金及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的煤矿企业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调查过程中避重就轻或徇私舞弊的,由市安委办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报请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煤矿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4 号)同时废止。各县(自治县、区)举报单位及电话由各县(自治县、区)自行公布,市级安全监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举报电话及传真如下:
市安全监管局:0857—8226005;0857—8312350
市工业能源委:0857—8229253
毕节煤监分局:0857—8241989
市国土资源局:0857—8253949
市公安局:0857—8234001
市工商局:0857—12315
来源 / 毕节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 任佳丽 编审 / 秦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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