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一男子放火自杀未遂,却获刑三年,真相是…
酗酒后因琐事和女友争吵
王某忠遂点燃被子和衣服自杀
导致房屋着火
所幸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
王某忠自杀未遂却触犯刑律
日前,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忠有期徒刑三年。
图片来源网络
事件经过
2018年3月19日21时许,王某忠在租住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金北路120号房屋二楼瓦房内和亲戚喝酒,之后与女友小芬因琐事发生吵架,遂产生自杀念头。
在女友小芬和亲戚离开后,王某忠用打火机点燃家中被子、衣服等物品导致房间起火。
在群众报警后,火势蔓延至隔壁住房时被前来救火的消防队员扑灭,王某忠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
另查明,王某忠在烧毁房屋后,其女友小芬代为赔偿了房东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王某忠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的被告人因和女友争吵,想通过放火的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自杀未成却导致房屋着火。
被告人放火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要冷静处理家庭纠纷,控制自己的情绪,珍惜自己的生命,更要考虑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 织金法院
编辑 / 张绍强 编审 / 秦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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