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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出租车、网约车新规出台,你关心的全在这里!

云上毕节 2022-03-30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毕府办发〔2018〕4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毕节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


围绕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承包经营、完善运营价格、明晰利益分配、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以新型服务业态的增量撬动现有出租汽车存量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实现出租汽车行业新老业态安全、环保、文明、和谐、有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巡游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巡游车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网约车只能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提供非巡游的运营服务,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鼓励巡游车转型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预约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战略的有利时机,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巡游车运力投放方式。根据行业发展定位、交通发展规划、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有序投放,逐步实行市场调节。


强化服务保障,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数量、里程利用率、驾驶员收益、乘客平均候车时间等指标,避免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


新增和更新巡游车,提倡使用新能源车辆。既有巡游车逐步更新为新能源车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业能源委、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改革巡游车经营权。

新增巡游车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权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巡游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对此前已经缴纳的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缴纳金额与剩余经营期限,计算剩余金额并予以退还。


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后,新增巡游车不得变更经营权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权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营许可协议收回经营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规范行业劳动关系和经营关系。巡游车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规范经营者和驾驶员权责和利益分配关系,明确驾驶员相关福利待遇和休息休假权利,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时,经营者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收取承包抵押金不得高于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组建出租汽车公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节能环保、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监管,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工商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完善运价体系建设。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定位、市场供求、运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


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巡游车运价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准入、退出、运营管理和办理程序。


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网约车平台要与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对接,并无偿为巡游出租汽车接入平台提供方便。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市级综合交通信息平台建设步伐,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


将信息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监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


加快推进出租汽车信息化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对出租汽车的动态监管能力。建立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平台,对车辆、充电桩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并纳入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公安局、工商局、大数据发展办、税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完善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的综合规划,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油(气)、充电站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难、就餐难、加气难、入厕难等问题。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商业集中区,划定巡游车停靠点、专用候客区等配套服务设施,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能源委、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建立政府牵头,公安、交通、民政、工商、质监、工能、无线电、网信等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组建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打击非法营运联合执法机构队伍,按照“依法行政、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运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已核实从事非法营运的个人,一律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民政局、工业能源委、工商局、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残联、网信办,省无线电管理局毕节分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切实维护行业稳定。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积极疏导、回应诉求,多渠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凝聚改革共识,强化社会监督,听取各方意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对恶意散布谣言、串联或组织罢运、群访的,要管控追查、依法查处。


要完善部门联动维稳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维稳工作重点,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要加快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确保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网信办,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毕节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能源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省无线电管理局毕节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县(自治县、区)应参照建立相关机构,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责任制,做好城市出租车安全生产、服务质量提升、打非治违、治安管理等工作。各部门以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改革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和依法履职,确保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顺利推进。要加强统筹协调,动员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多形式、多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弘扬出租汽车行业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监制:王应军

编审:秦恒  编辑:李茜  记者:王震宇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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