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上这台贵F“豪车”后,害怕赔不起竟然……
来源:珙桐警事
近日
一男子驾驶一辆小型红色轿车
追尾一辆豪车阻断交通
男子看到被撞车辆受损严重
又是台“豪车”
怕赔偿不起就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结果换来拘留十五日、一次性记12分
并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
2019年2月9日20时20分许,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恒达小区下拉槽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堵塞,请立即出警处置。
值班民警立即带领事故组执勤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并对第一现场进行勘验取证。通过现场勘查,一辆号牌为浙C82XXX号小型红色轿车横停在恒达下拉槽右侧路面,车头与左侧路段的贵FFDXXXX(新能源)小型轿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通中断。
根据车辆制动痕迹与第一接触点分析,处警人员推断,浙C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车头左前部追尾贵F轿车右后部,由于车辆惯性太大不受控制发生90度调头,造成横停在右侧路面的可能性。
民警随后对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核查,但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现场,很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处警人员立即通过机动车信息排查到车辆所有人,仅通知到贵F轿车所有人,得知该车是停放在左侧路段,而浙C轿车所有人并未接听电话。执勤民警将该起交通事故机动车进行暂扣,进一步调查。通过视频监控对比,办案民警迅速锁定逃逸人员,并依法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调查。
经查,2月9日,驾驶人王某驾驶号牌为浙C轿车从纳雍县新法院方向往纳雍县沿河街方向行驶,当日20时20分许,行驶至恒达下拉槽路段时与停放在左侧路段的贵F轿车发生碰撞后,看到被撞车辆受损严重,又是台“豪车”,怕赔偿不起就逃离事故现场。
目前,驾驶人王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相关规定,纳雍警方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金1000元的处罚。案件正在办理中。
那么问题来了!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警察蜀黍提醒大家:
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能逃逸,
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
同时主动报警接受调查,
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
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监制:王应军
编审:秦恒 编辑:吴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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