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最新方案公布!
6月12日
毕节发布了
《毕节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
届时
在毕节
办不动产登记的速度将大大加快!
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
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房屋交易备案、核税缴税不再作为单独申请事项,统一纳入“一窗办”服务并行办理(1 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具体细节
跟着云妹子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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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实施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人员集成”,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确保市本级(含七星关区、金海湖新区)2019 年9 月底前、其他县(自治县、区)2019 年6 月底前实现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 个工作日以内,查封、异议、变更、预告等登记业务即时办的工作目标。
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现一窗办服务
1. 全面推进集中办公。抓紧落实一窗办服务场地,组织整合登记、交易、税务窗口,尽快实现一窗办服务,方便群众、企业就近办理。
2019 年年底前,单设的不动产登记大厅全部取消,不动产登记窗口全部集中进驻本级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方便群众和企业集中办事,实现“只进一扇门”。
因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面积不足暂时不能进驻、单设不动产登记大厅的,房屋交易、税务人员要抓紧进驻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共同办公。
2. 加快整合办事窗口。群众和企业申请办事的窗口,统一设置为咨询预审落宗、登记申请受理、缴税(如能实现网上缴税或在受理窗口缴税,则可取消缴税窗口)、缴费领证、便民服务等5 类窗口,不再单独设置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核税窗口。
二手房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统一纳入“一窗办”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群众、企业已自行签订合同的,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企业重复签订合同。
房屋交易、税务、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进驻当地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的,要抓紧优化窗口布局,适当增设窗口, 合并窗口办公;申请资料由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收取,实现只进一扇门、只交一套资料、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为了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办” 服务要求。在原来基础上,将原由七星关区办理观音桥、碧海、德溪3 个街道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事权统一上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3. 全面提升办理效率。2019 年6 月底前,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在一窗受理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并行办理,将房屋交易、房屋信息查询、核税缴税纳入内部流程,在登记申请受理后,作为部门内部事项并行办理;改进非住宅、企业交易不动产等事项的税收管理,明确核税标准,简化核税程序,取消中介评估环节,实现群众、企业所有不动产登记都在办事大厅核税缴税、即时办结。
将不动产登记各类业务清单化,梳理申请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形成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办事群众知晓率,进一步减少群众排队等待时间,尽早实现5 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逐步扩大当场办、即时办的业务种类,更加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
(二)开展数据整合
市、县(自治县、区)两级要将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完成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
(三)强化信息共享
市、县(自治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户籍、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减少群众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个人房屋信息和企业证照等申请资料、证明程序,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
省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开发的统一收件系统启用后,房屋交易、税务部门在收件系统中自行获取数据到各自系统并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返回收件系统,各自获取所需结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在省级不动产登记平台和房屋交易、税务部门系统打通之前,各县(自治县、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务部门要在6 月底前相互开放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
(四)着力简化资料
市、县(自治县、区)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清理部门办理业务要求群众、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婚姻状况具结书、委托资料真实证明、抵押物价值认定书、有无产权证说明、二手房交易确认书等于法无据的资料要一律取消。
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个人房屋信息等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二手房交易信息, 不再要求群众和企业备案、确认。
要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征税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形成申请材料的正面清单,在办事大厅和互联网上公开,方便群众知晓、社会监管。
(五)不断优化流程
个人房屋信息查询、房屋交易备案、核税缴税不再作为单独申请事项,统一纳入“一窗办”服务并行办理(1 个工作日内办结),减少群众重复提交申请。
不得设置土地交易审批(备案)、房屋土地分开登记、不动产测量实地确认等于法无据的环节,要简化预审、受理、审核程序,合并预审、落宗和咨询程序,将现行的3 审办,区分难易、风险程度,优化为即时办、当场办、1 审办、2 审办,缩短办理时间。
附件:1.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主要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2.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附件1
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主要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表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部门 |
3 |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4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说明 | 第 2 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若第 3 项中已包含“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可不提交第 4 项材料。 |
表 2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部门 |
3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4 | 主债权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5 | 抵押合同(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说明 | 第 2 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若第 4 项中已包含“抵押条款”,可不提交第 5 项材料。 |
表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 核验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税 务、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 |
4 | 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自然资源、税务部门 |
5 | 不动产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6 | 房屋平面图、宗地图(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7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原件) | 申请人提交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电子凭证 | 税务部门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8 | 户口簿(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部门共享核验 | 税务部门 |
9 | 房源证明材料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税务部门 |
10 |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税务部门 |
说明 | 第2 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 7 项和第 9 项是在申请时,由税务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第 10 项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的材料。 |
表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存量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房房屋所有权买卖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4 | 房屋买卖合同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5 | 土地出让合同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6 |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7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原件) | 申请人提交或通过税务部门共享 电子凭证 | 税务部门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8 | 户口簿(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部门共享核验 | 税务部门 |
9 | 房源证明材料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税务部门 |
10 | 税费优惠申报证明材料(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税务部门 |
说明 | 第 2 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 5 项和第 6 项是“划拨土地”需要提供;第 7 项和第 9 项是在申请时,由税务和自然资 源部门提供;第 10 项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的材料。 |
表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设立抵押权登记
(一般抵押)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提交方式 | 材料来源渠道 | 材料需求部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可向公安、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享核验 | 自然资源部门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4 | 主债权合同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5 | 抵押合同 (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请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说明 | 第2 项企业等法人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经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若第 4 项 中已包含“抵押条款”,可不提交第 5 项材料。 |
备注: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一窗办的申请材料清单,并予以公示。
附件 2
不动产登记业务压缩时限目标任务表
序号 | 业务类型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申请方式 |
1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网上 |
2 | 商品房预告注销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网上 |
3 |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4 | 依法律文书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5 |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6 | 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7 | 在建建筑物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8 | 预查封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9 | 异议登记 | 即时办理 | 受理/核定/登簿 | 大厅 |
10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1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12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 1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3 | 预告证明遗失补证登记 | 1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4 | 预购商品房预告更正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5 | 查封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7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8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1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1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申请方式 |
20 | 依申请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1 | 依职权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1 |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 |
22 | 依申请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1 | 公告—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 |
23 | 依职权更正登记(房屋所有权) | 1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4 | 国有土地(遗失)补、换证登记 | 3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5 | 预告抵押权变更登记 | 3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遗失)补、换证登记 | 3 | 受理—公告—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2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2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或入股)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34 | 国有土使用权合并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5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3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并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3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4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5 | 受理(税)—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序号 | 业务类型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申请方式 |
41 | 新建商品房期房转现房 | 5 | 受理(税)—初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42 | 土地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43 | 土地最高额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44 | 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45 | 土地及房屋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46 | 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47 | 预告抵押转一般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登簿 | 大厅/银行 |
48 | 在建建筑物抵押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49 |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50 | 土地及房屋抵押变更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网上 |
51 | 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 5 | 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 大厅 |
备注:1.本表所指登记业务为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特殊登记业务另行规定;
2.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流程、时限要求另行规定;
3. 办理流程更优化的,按更优流程办理;
4. 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5. 流程中(税)表示此项登记业务在受理环节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税务机关实现并行办理。
6. 流程中的“受理/核定/登簿”是指受理、核定、登簿都是由受理窗口1 人办理,只有1 个办理流程。“受理—初审—登簿”是指受理、初审、登簿分别由受理窗口、后台审核、登簿各1 人共3 人办理,有3 个办事流程,其他以此类推。
监制:王应军
编审:秦恒 编辑:吴芳
投稿邮箱(bjtvys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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