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毕节27人酒驾被查!
来源:毕节交警
7月10日,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全市部署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查缉统一行动,各地公安交警在城区酒店、娱乐场所聚集的路口、路段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站、乡镇、农村道路设置检查点,重点查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
据统计,当日全市查处饮酒驾驶26起、醉酒驾驶1起。在国省道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中共计查处交通违法2383起,其中无证驾驶17起(含摩托车)、酒后驾驶3起、不按规定让行1起、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834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196起、货车超载4起、逆向行驶3起、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98起。
▲威宁
▲织金
▲赫章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毕节各地公安交警结合实际,定期开展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统一行动,并一直持续到今年年底,全力除隐患、防事故,保障市民安全和道路畅通,以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共迎建国70周年大庆。
在此,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醒,酒驾醉驾危害大,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甚至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广大司机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拒绝酒驾,预防事故,安全出行、文明驾驶。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监制:王应军
编审:秦恒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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