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毕节一老板被判刑
近日
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聂某某因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聂某某系贵州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1月,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该公司工人投诉,称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经人社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拖欠28名员工工资共32万余元,金沙县人社局遂责令聂某某在限期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期限届满后,聂某某仍未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被告人聂某某的银行账户显示,其在此前曾有多笔消费记录及部分资金入账。
2019年2月4日,金沙县人社局将聂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金沙县公安局,金沙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侦查,截止立案时聂某某仍拖欠19名工人工资共计83309元。
经公安立案侦查后,聂某某才将拖欠上述工人的工资分批支付完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达83309元,属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在侦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本案涉及的劳动者报酬支付完毕,可从宽处罚;
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前。
获得劳动报酬
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在本案中
聂某某有收入进账
有消费支出
其在完全有能力
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
恶意欠薪
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
触犯了刑法
还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
文:周发群
编辑:吴芳
编审:杨廷兵 秦恒
监制:李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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