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在毕节,有这些行为的通通要被罚
关于“一盔一带”守护行动
安全头盔市场价格行为提醒
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者:
近期,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倡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正确佩戴头盔。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守护行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安全头盔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定价,诚信经营,特殊时期自觉维护价格秩序,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增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七、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督查力度。
八、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经营者的检查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守护行动之机相互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罚,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据统计,2019年毕节全市查处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头盔65876起,未系安全带206832起,机动车违法停车(乱停)73万起,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32219起,行人乱穿马路7起、闯红灯23起。
摩托车、电动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车辆,而其中很多事故致人伤亡都是由于未规范佩戴使用头盔或安全带。
案例
▲▲▲
5月19日14时50分,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织金县马场镇过弓村塘边组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上二人受伤。
接警后,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两名男子倒在路坎下,头部严重受伤,血流满面,倒地不起。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两名受伤男子扶起并勘察现场。
随后,李某昌、李某贵两名男子被送往织金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该起事故中,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严重受伤。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结合本地实际
决定6月1日起
在全市启动
“一盔一带”“两乱一不让”
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整治范围包括各县(区)城区、高速公路、农村道路,整治对象为所有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驾乘人员和行人。
重点查处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人横穿马路、闯人行红灯违法行为,在城区、农村道路全面开展查处摩托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骑行违法行为,在城区、高速、农村道路全面开展查处机动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
特别提醒的是:6月1日起,全市公安交警部门一是将严查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在高速公路、农村道路还是城区道路均要查处;二是严查骑乘摩托车未佩戴头盔违法行为。
毕节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和乘车人,头盔和安全带是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说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在车辆前排还是后排,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
▲▲▲ “两乱一不让”【机动车乱停乱放】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150元不记分;
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150元不记分;
3.(在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的):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50元记3分。
【行人乱穿马路】
1.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罚款5元;
2.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罚款5元;
3.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罚款10元;
4.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元。
【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1.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100元记3分;
2.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罚款200元记3分。
“一盔一带”
【机动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记2分;
2.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罚款10元;
3.机动车乘坐人未使用安全带(高速公路),罚款20元;
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100元记2分;
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记分。
【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1.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记2分;
2.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3.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4.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元。
▲毕节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宣
来 源:毕节市场监管、毕节交警、织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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