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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浙两地法院联动执行,为申请人实现300余万元债权

云上毕节 2022-03-30

近日,大方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远赴浙江省平阳县开展执行工作,在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的大力协助下,最终成功执结涉案金额为310万余元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马某地、吴某孟分别向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银行)借款90万元、879959.89元,吴某巧、张某、马某斌、李某洪四人为以上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因马某地、吴某孟,担保人吴某巧、张某、马某斌、李某洪未如期还款。富民银行对马某地、吴某孟等六人提起诉讼,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决马某地、吴某孟向富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另四人为上述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该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富民银行于2020年1月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两起执行案件涉案标的310万余元,执行法官通过“四查”,未查询到六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只能联系到部分被执行人,但都以各种理由规避债务。由于六被执行人均为浙江省平阳县人,加上受疫情的影响,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存在困难。    


2020年4月,大方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发现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斌与马某地共同享有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一幢厂房的租赁使用权进行拍卖且已拍卖成功。


得到这一信息后,大方法院立即与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确认信息后,办案法官立即赶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之后,在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通过分配,得到执行款共计2,310,315.22元,两案总计尚欠85万元,被执行人马某斌于2020年6月28日支付给富民银行。


至此,在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与配合下,两起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来   源:大方县人民法院

编   辑:吴   芳

编   审:秦   恒

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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