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重点任务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免租期不足3个月的应予补足)。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免租惠及最终承租方。
(二)支持将国企房屋资产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三)支持全区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方与出租方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方可适当减免、抵扣或延期收取租金。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按照《毕节市七星关区财政局 毕节市七星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毕节市七星关区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七星财国资〔2020〕38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减免时间
双方租赁合同或协议须在 2020 年 1 月 26 日至 2020 年 6 月30 日之间有效履行且正常经营。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减免房屋租金结算日,减免时间按 3 个月计算;租赁期不足 3 个月的,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
四、承租方资格确认
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五、减免方式
(一)减免房屋租金由出租方、承租方友好协商,采取以现金直接退付、抵扣或合同延期减免方式落实。
(二)对租赁期达 3 个月的,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在文件印发之日起 30 日内按程序直接退付、抵扣或合同延期减免租金。对租赁期不足 3 个月的,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直接退付相应租金。
(三)采用抵扣或合同延期方式的,由出租方、承租方友好协商,按实际租赁截止日起顺延,并在租赁合同上注明抵扣或减免延长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违约情况,导致承租方未享受到抵扣或合同延期减免政策,则出租方必须向承租方退付 3 个月租金。
六、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承租方应于 2020年 9 月 30 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减免房屋租金申请,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二)审批流程。出租方对承租方的申请进行审核,明确减免房屋租金方式,出据现金直接退付、抵扣依据或合同延期减免证明,相关档案资料存档备查,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方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相关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三)备案。为简化审批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或本系统减免房租执行情况报区发改局和区房产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