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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卡片”!毕节男子获刑6个月,罚金1万
近日
织金法院公开开庭
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被告人李某昆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2019年4月
被告人李某昆在与表哥吴某微信联系时
得知办理1张信用卡并出售可获利1500元
其便到银行办理信用卡
并绑定电话卡后出售给吴某
期间
经吴某介绍
李某昆以1000元至1800元不等价格
向他人收购信用卡后
又以25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图片来源网络
经核实
被告人李某昆除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
到相关银行办理4张信用卡用于出售外
还收购并出售他人信用卡共计30张
获利2万余元
图片来源网络
因李某昆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
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院综合其犯罪
情节、手段、认罪悔罪等情况
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 源:织金法院
编 辑:朱 薇
编 审:邹江川
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更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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