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毕节13人涉黑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0年9月24日
受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对上诉人查某、张某等13人涉黑案
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查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12月刑满释放以来,以其朋友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笼络被告人张某、李高某等人成立鑫森投资公司,先后招募高某、江某、王某、查某某等人加入该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放贷过程中,巧立名目设置居间服务费等计息种类,对借款人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或对借款人采取拘禁、辱骂、殴打等方式强迫签订虚增高额债务合同,制造借贷事实,形成“非法吸储-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虚增债务-虚假诉讼-执行财产”的非法经营模式非法敛财。
同时,被告人查某授意兰某安排他人持械对七星关城区某KTV进行打砸,安排公司相关成员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强行索债。逐渐形成了以查某为组织、领导者,张某、李高某为骨干成员,兰某、曹地某、高某为积极参加者,江某、康某、王某、查某某、韩某、陈杨某、向友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运营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控制、约束组织成员和进行豢养。在非法敛财过程中实施了“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违法犯罪行为,将其违法犯罪所得用于投资项目,不断增强经济实力,谋取更大利益。
该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一审依法以被告人查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其他十二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附加刑。一审宣判后,查某等五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查某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 源: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 辑:吴 芳
编 审:邹江川
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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