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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首例!炒饭引发学生食物中毒,早餐店老板被判刑!

云上毕节 2022-03-3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Author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

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路某某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系毕节市首例

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5月6日,毕节市七星关区某小学数名学生在路某某经营的早餐店内购买炒饭进食后呕吐送医。


案件发生后,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在涉案炒饭内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超出国家安全标准限量值。


经毕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本案系因进食含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腐败变质食品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路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建议法院判处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提出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有关工作的禁止令


因路某某在学校周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路某某支付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所得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一千元人民币,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并公开进行宣判。


食品安全大于天,涉及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更是如此,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针对此案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校园内外食品安全进行排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源: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编   辑:吴    芳
编   审:秦    恒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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