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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房!毕节这里公开征求意见

云上毕节 2022-03-30




为切实推动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纳雍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纳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纳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11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邮箱29739307@qq.com。

附件:纳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1日


纳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解决我县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及使用,逐步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一)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我县范围内实施建设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在接受申请、分配入住、后续管理等环节上,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应根据结合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际需要适时做出适当调整,经纳雍县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以下几类:

1、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2、新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3、在城区范围内居住,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6、退伍军人。

7、相关政策规定应纳入保障的其他对象。


第三条  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实施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政策。保障对象可根据个人及家庭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政策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户)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障政策。

(二)选择实物配租,同一申请人(户)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户)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列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对象,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不定期按批次统一分配入住,轮候对象按公示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轮候对象在轮候期间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可按程序提出租赁补贴申请。

(三)选择租赁补贴,补贴金额按照(15平方米-保障对象人均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入住人数进行计算。补贴标准按照其自身所属保障类别(中等偏下收入人群、最低收入人群)严格执行,每户享受租赁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4人、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在每季度结束后由主管单位统一核实发放。


第四条  申请保障条件

(一)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我县城区户籍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保障申请,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未婚、无子女、离婚或丧偶的城区户籍单身居民、进城务工人员或非本县城区户籍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提出申请。个人提出保障申请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符合下列其他申请条件。

3、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当年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5、以本人为主申请人新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工作时间未满5年,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未超过15平方米的,不受家庭人均收入限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商铺,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7、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需在我县城区内稳定工作和居住时间超过一年。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

(二)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户籍。

2、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当年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商铺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

5、在本县城区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年。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

(三)收入标准认定

1、我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

2、最低收入家庭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3、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县统计部门核实发布的数据为准。

(四)申请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的。

3、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 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4、申请人为超过60岁的独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5、易地扶贫搬迁户已获得实物安置的。

6、已经获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7、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处罚,未满限制申请期限的。

(五)申请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非我县户籍的。

3、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的。

4、外来务工人员不是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城区内工作、居住不足一年的,或不能提供有效工作证明的。

5、易地扶贫搬迁户已获得实物安置的。

6、已经获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

7、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处罚,未满限制申请期限。


第五条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租房协议或合同。

5、可证明申请人保障类型的其它相关证件(残疾证、低保户证、下岗职工证、独生子女证、二女结扎证、精准扶贫手册、退伍证、优抚证等)。

6、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可以不提供租房协议或租房合同。

7、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租房所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分配文件或聘用文件。

9、在城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连续经营两年及以上的营业执照。

10、申请材料均为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自行准备并向接受申请的部门提交,除申请表外均为验原件收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审核流程

(一)保障对象提出实物配租保障申请的,按以下流程提出申请审核:

1、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社区及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籍所在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保障类型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2、非本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应向目前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政府)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信息进行核实,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3、第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至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并对初审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结果进行第二榜公示。

4、每一榜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将作为分配依据。

(二)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可按以下流程申请审核: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保障类型等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由用人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

2、第一榜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至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进行第二榜公示。

3、每一榜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将作为分配依据。


第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认定和标准

(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申请租赁补贴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的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人。

(二)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人。

(三)租赁补贴按户补贴,每一户保障人数不超过4人,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按季度进行发放。


第八条  实物配租分配

(一)实物配租应按年度进行分配,每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编制保障性住房分配计划实施方案,方案内应载明房源数量、坐落、接受申请时间、分配时间等信息,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二)实物配租年度分配应采用公开抽签的形式进行分配,具体流程为: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2、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接受申请、审核、公示,结果报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确定分配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分配。

3、现场分配时,如可分配房源数大于或等于分配人数,采取全额分配形式进行抽签分配,即将所有可分配房源进行编号,由分配对象按顺序进行抽签选定入住房号并现场签字确认,抽签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未被分配,则纳入下一次分配计划房源或以零星定向分配的形式进行分配。

4、如可分配房源数小于分配人数,则采取差额分配形式进行抽签分配,即将所有可分配房源进行编号,同时编入分配对象人数-房源数的空号球,分配对象按顺序进行抽签,抽到的号球绑定房号的即为中签入住房号并现场签字确认。分配对象抽到未绑定房源空号球的,则本次分配未中签,该分配对象计入下期分配轮候对象。

5、采用全额分配时,分配对象抽签顺序可采取任何形式排序。

6、采用差额分配时,分配对象的抽签顺序应按照上期未中签轮候对象-本期保障对象的顺序进行排序。

7、抽签分配结束后,抽中入住房源的保障对象,应根据分配现场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入住通知单,并按规定时间及途径办理入住手续,未领取入住通知单或未按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入住资格,房源收回纳入下一次分配计划房源或以零星定向分配的形式进行重新分配。

8、抽中房源的保障对象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因合理理由(如外出就医、外出务工等)主动放弃本次入住资格,及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轮候申请的,可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房源并将该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对象进行管理,房源纳入下一次分配计划房源或以零星定向分配的形式进行重新分配。

(三)实物配租可分配房源数不足20套(含20套)时,可采用零星定向分配的形式进行分配,定向分配对象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之相关规定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轮候两轮以上(含两轮)未中签的保障对象。

2、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核实认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其他住所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家庭。

3、因受灾等原因导致失房无其他住所的困难家庭,失房家庭应由所属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料为准。

4、县内引进的紧缺人才,紧缺人才应以县人民政府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

5、烈士家属(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子女、父母等,下同)、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的个人及家属,因公牺牲或致残的个人及家属,烈士、见义勇为者及因公牺牲应以相关主管部门认定颁发的证书、文件为准。


第九条  轮候对象管理

1、申请实物保障的保障对象,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暂未得到实物保障的,纳入轮候轮候对象进行管理。实物房源分配时,轮候对象具有优先分配权。

2、每年度保障对象资料审核时,同时对轮候对象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纳入下一年度轮候对象进行管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清退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步梯楼租金不高于2元/平方米/月。

2、电梯楼租金不高于租金5元/平方米/月。

3、环卫公租房和建设在各乡镇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乡镇教师公租房、卫计公租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或结合本部门、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租金标准及优惠标准。


(二)租金优惠人群

1、租金根据不同人群进行优惠,优惠标准按以下划分:

(1)烈士家属、见义勇为者、退伍军人、因公牺牲人员家属、残疾人、精准扶贫户、下岗职工、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低保户,以及经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核实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租金按1元/平方米/月减免优惠。

(2)引进人才以及在边远乡镇工作的干部职工、志愿者等,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免收租金,由各乡镇(街道)及相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台具体标准。

2、租金优惠由保障对象在缴纳租金前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验证符合条件后予以优惠,未提出申请的不予认定租金优惠条件。


(三)租金收支管理

1、租金按年度缴纳,保障对象应按照指定的途径和租金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租金,持缴费回单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收缴,定期上缴至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3、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能耗、公共设施保养维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按需编制预算,从上缴财政部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内申报支出使用。

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发生变化时,由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管理

(一)首次入住

1、保障对象首次入住时,应以主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入住通知单后30日内,按指定的途径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租金、履约保证金,持缴费回单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3、保障对象未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造成损失或导致无法签订租赁合同的,责任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4、保障对象无合理理由,未按时间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入住资格并收回房源,责任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

5、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疾病、外出等)不能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或不能及时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及时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申报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受委托人代办时,受委托人应持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6、租赁合同一年一签,首次入住起始时间以房源分配之日起算。

(二)房屋续租

1、承租人在上一年度租期届满3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续租。

2、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30日内,按照指定的租金标准及途径,及时足额缴纳续租租金,持缴费回单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续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4、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赁期间在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期房,应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60日内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申报,在申报的商品房交房前,符合其他续租条件的,可以继续续租所居住公共租赁住房。

5、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赁期间购买商品房现房,或购买期房已交房,但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其他续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但续租时间自所购商品房交房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6、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租赁期间购买机动车(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汽车、低速农用车),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经核实符合其他续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但租金标准上浮1元/平方米/月。

7、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续租起始时间应以上一年度租赁截止日期起算。

(三)房屋退租

1、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提出房屋退租申请的,或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未按要求及时续租的,予以退租。

2、承租人租期届满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

(1)经审核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2)存在违约行为,达到强制退出保障规定的。

(3)购买商品房期房未如实申报的。

(4)租期届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未及时足额缴纳租金或未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续租合同逾期超过30日的。

3、退租的承租人应缴清所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水费、电费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入户检查,所居住的住房门、窗、水电线路、室内环境等有无人为损坏,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退出保障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如实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申报,并于当年租赁期满后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通过购买、继承、获赠等方式获得商品房,或家庭人口数量、住房面积发生变化,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

2、通过购买、继承、获赠等方式获得商铺或机动车的(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微型载货汽车)。

3、经济条件改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含工作时间未满5年的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4、主申请人户口迁移至外地或主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5、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退出保障,自责令退出之日起1年内不予再次保障:

(1)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取得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未如实申报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经警告仍拒不整改的。

(3)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乱丢垃圾、高空抛物、噪音扰民、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经警告仍拒不整改的。

(4)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承租人达到退租标准,经告知仍拒不办理退租手续的。

(6)退租时所承租住房存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造成损失金额,经告知拒不补缴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退出保障,自责令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予再次保障: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政策的。

(2)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4)拒不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正常管理,采取煽动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过激行为的。

(5)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因刑事犯罪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的。

(6)承租人达到退租标准,经告知仍拒不办理退租手续,情节恶劣的。

(7)退租时所承租住房存在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造成损失金额,经告知拒不补缴,情节恶劣的。

(四)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如实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报告,退出保障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取得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家庭人数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商铺的。

4、经济条件改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5、享受租赁补贴的对象死亡的,应自死亡起下一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租赁补贴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5年内不予再次保障,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

2、达到退出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继续领取租赁补贴的。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

(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可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聘用物业服务人员,或公开招投标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不高于1元/平方米/月,由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与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与受聘物业服务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物业服务费标准、缴费途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考核办法等。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关约定,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后续管理等环节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报请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报请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其他县直单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如环卫公租房、乡镇教师公租房及乡镇卫生公租房等),各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属地保障原则管理所属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所属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报县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原已发布的《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纳府办发〔2018〕174号)文件自行废止。



来   源:纳雍县人民政府网

编   辑:朱   薇
编   审:秦   恒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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