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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住人?这4人在毕节干这事获刑!

云上毕节 2022-03-30

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陈某、周礼某、李某、韩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并当庭宣判,对四被告人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九千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络漫宝”22台、IKOS智能苹果副卡(远程版)设备1台、无线WIFI设备11台、玫瑰金色手机1部、土豪金色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周礼某与吴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先后在重庆市酋阳县龙潭镇、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坝镇、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顺达驾校旁出租房内架设网络设备“无线路由器”、“络漫宝”,并向上家提供电话号码,为上游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韩立某、李某被邀加入其中,与陈某、周礼某、吴某一起实施犯罪活动。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四被告人到案经过、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人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四被告人用于作案的黑色“络漫宝”22台、IKOS智能苹果副卡(远程版)设备1台、无线WIFI设备11台、玫瑰金色手机1部、土豪金色手机1部予以扣押。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礼某、李某、韩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通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李某、韩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周礼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周礼某、吴某共谋实施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某、韩立某受他人邀约,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地位、作用次于陈某、周礼某,应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定罪量刑情节,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彭    纪  邱  琳

编   辑:吴   芳

编   审:秦   恒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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