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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黑车”、“违规建房”......毕节中院发布3起典型案例!

云上毕节 2022-03-30


2020年11月10日下午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据悉

2015年至2020年10月

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

10022件

在“法治毕节”创建工作中

毕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来看三起相关典型案例)

↓↓↓

一、周某某诉七星关区杨家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周某某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杨家湾镇新大街规划区内其现有住房后菜地中修建房屋。杨家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后,于2月15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送达周某某,并在建房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劝阻。


2月28日,周某某不听劝阻继续修建房屋,杨家湾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阻止施工,因周某某所建地基刚浇注的水泥沙浆尚未凝固,杨家湾镇政府拆除了地基模板,致使地基未能定形。


周某某以杨家湾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杨家湾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杨家湾镇政府具有城乡规划执法的法定职责。周某某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杨家湾镇政府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周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不予改正仍继续建房,杨家湾镇政府对其继续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可以拆除。据此,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在杨家湾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建房的事实客观存在,杨家湾镇政府在例行巡查中发现后向周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对周某某进行劝阻,在周某某不听劝阻继续修建房屋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地基模板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部分农村群众未经批准、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呈蔓延势头,强占多占、在拟征收范围内恶意占用耕地建房等情形,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当事人进行违法建设时往往隐蔽性强,建设周期短,给及时查处带来一定困难。如果对在建建筑的打击适用繁琐、冗长的查处程序,最终将会导致“砖头变房子”、“建材变建筑”,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秩序。本案对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二、余某某诉黔西县道路运输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4日,余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在黔西县里沙大道工行处搭载谢某、彭某等四名乘客前往金凤大道,行至黔西县莲城大道中段时,被黔西县道路运输局执法人员拦停检查。因余某某未能提供《道路运输证》,黔西县道路运输局决定对涉案车辆采取暂扣的强制措施。


2月5日,黔西县道路运输局经立案审批后,向余某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余某某停止经营罚款一万元。余某某当日缴纳了罚款。后余某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大方县人民法院以黔西县道路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判决生效后,2019年1月,黔西县道路运输局依法告知拟对余某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于2019年1月18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余某某处以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余某某不服,诉至大方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黔西县道路运输局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大方县人民法院认为,黔西县道路运输局仅对法院判决指出其程序违法的部分作了补充、更正,在重走一遍告知程序的情况下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应视为对余某某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两次相同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处罚原则。据此,判决撤销黔西县道路运输局于2019年1月18日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黔西县道路运输局不服,提起上诉。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某某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非法营运被黔西县道路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应受处罚。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相关规定,黔西县道路运输局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重新作出处罚前告知了余某某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黔西县道路运输局之前作出的处罚决定已被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其后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非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给予处罚,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据此,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一审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市非法营运现象大量存在,屡禁不止,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十分强烈。人民法院既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本案例对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营运,确保客运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王某某诉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5日,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与王某某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为15元每平方米每月,按6个月计算,逾期未能安置的,按上述标准顺延”。同日,该局向王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若6个月后不能划地安置给王某某,由该局按每月4500元的标准补偿王某某停产停业损失,直至划地安置为止。”


2016年4月,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划地安置给王某某。2017年7月12日,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支付了王某某停产停业损失115005元。


王某某认为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未按《承诺书》标准给予其停产停业损失,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支付其停产停业损失247500元。


裁判结果: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与王某某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系行政协议,承诺书属于双方签订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及承诺书约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和承诺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王某某已经按协议的约定搬迁完毕,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应按协议及承诺书的约定向王某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王某某的过渡安置期间为自2012年9月到2016年4月共计43个月,第1-6月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协议标准计算共计12546元,第7-43月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承诺书中的标准计算共计1665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停产停业损失部分,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还需支付王某某640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支付王某某停产停业损失64041元。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承诺书中约定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协议的内容及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对各方当事人同样适用。行政机关应当秉持诚实,守信践诺,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一体推进诚信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编   辑:吴   芳

编   审:秦   恒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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