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占用10亩耕地,非法建房!毕节一男子被公安传唤

云上毕节 2022-03-30

近日

纳雍县公安局

办理了一起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


11月11日,纳雍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纳雍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一起关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接案后,治安大队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经查:朱某在未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决定动工开始修建运煤中转站。至2019年年底,朱某在该土地上共修建完毕一栋四层砖混结构的宿舍、一栋三层砖混结构食堂、一栋三层砖混结构办公室、一个篮球场、一个加油站、一个钢构大棚汽车修理厂,其他场地均铺上石块,供运煤车辆停靠、驶过。期间,国土所工作人员两次到运煤中转站修建工地上开展检查,并告知朱某停止建设,但运煤中转站未停止建设,建成后投入使用至今。


经贵州天木智绘科技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朱某建的运煤中转站非法占用耕地十亩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民警将朱某传唤至公安局,经讯问,朱某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云妹子普法时间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的行为。是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中的具体罪名。本罪保护的法益并非单纯的个人利益,也非传统刑法上所界定的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制度、管理制度,而是一种与人有关的生态法益,而这种生态法益是多数人共同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



来   源:毕节公安  珙桐警事

编   辑:朱   薇
编   审:秦   恒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更多新闻

看完记得

点亮下方“赞”和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