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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万!毕节这里公布硬核17条

云上毕节 2022-03-30

织金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对本县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侦破毒品案件、预防制止毒品犯罪行为给予直接帮助的人员。

举报人不包括在执行公务活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或者接受专门机关委托从事禁毒工作的其他人员。正在被侦查、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羁押的人员,以及其他被公安机关监管的特定对象检举、揭发他人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据此查破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二)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500元;

2.缴获毒品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3.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4.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5.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6.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三)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5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1000元;

3.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2000元;

4.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3000元;

5.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3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5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查获罂粟100株以下的,奖励200元;

2.查获罂粟100株以上不满500株的,奖励500元;

3.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1000元;

4.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2000元。


(五)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3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六)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厂(点)的,除按照本办法第5大点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1.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元;

2.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

3.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0元。


(七)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1000元;

2.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3.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八)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5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五)大点所指的毒品缴毒量以海洛因计量为基准,对根据举报线索缴获的其他毒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的有关规定折算为海洛因计量后兑现奖励。


本办法第(五)大点所指的易制毒化学品参照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行分类。


本办法第(七)、(八)大点涉及的案件定性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查破相关案件或者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后,办案机关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或者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不作为对举报人累计奖励的条件。


第六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按照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进行确定。


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对查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确实发挥直接作用的,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向最先举报人兑现50%奖励的基础上,将其余的50%奖励向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平均兑现。


第七条  兑现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一)由公安局各大队办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中,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由派出所办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中,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奖励所需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公安局各大队办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送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派出所办理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送乡镇(街道)主管领导审批。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县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县公安局或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在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按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举报人分别向两个以上受理举报机关举报相同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最终受理举报并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兑现奖励。受理举报与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不是同一单位的,由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收到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领取奖励。举报人本人无法亲自到场领取奖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将奖励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对采取匿名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线索的查证和案件办理环节涉及侦查秘密,故不受理举报人以及其他人员对具体举报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开展查证,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立案。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举报、案件办理和兑现举报奖励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从严追究责任。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举报人近亲属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担负禁毒工作职责的公职人员,或者接受专门机关委托从事禁毒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将执行公务活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获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告知他人,并通过他人举报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20年3月30日县委常委会议([2020]第24号)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织金县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奖励办法》(〔2005〕9号)同时废止。





来   源:贵州省公安厅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编   辑:吴春妹
编   审:秦   恒
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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