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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2个赌窝!毕节警方抓获42人

云上毕节 2022-03-30

近日

七星关警方再出重拳

成功捣毁两个赌博窝点

共计抓获涉赌人员42人

收缴赌资6万余元


居民楼内藏赌窝 民警出击将其捣


2020年12月26日16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普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普宜镇老街社区一居民楼内有人正在赌博。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该小区,发现一居民家中有10余人正在进行赌博。民警立即冲进房间,一举抓获涉赌人员14名、缴获麻将机3台、扑克牌2副,收缴赌资15000余元



由于涉案人员较多,且其中几人还是镇上出了名的“赌鬼”,罗某、廖某、沈某等人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对自己的违法事实矢口否认。


分局治安大队、特巡警大队及普宜、阿市、大屯等派出所通过“所队协作、警种联动”机制,将罗某、廖某、沈某等14名涉案人员带至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通过政策攻心及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参与赌博的14人最终如实交代了其参与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根据违法程度轻重,廖某、沈某、张某等13名参赌人员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10日至14日不等的行政拘留。


流窜多地设赌场 神兵天降“一锅端”


今年12月以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治安大队在摸排中发现,在燕子口、层台、亮岩等地存在一流动赌博窝点,犯罪嫌疑人张某、孙某、叶某、韩某4人以推“东风九”的方式吸引周边乡镇的一批“赌鬼”聚众赌博。


该赌博团伙十分狡猾,将赌博窝点选择在边远村寨,并且经常更换赌博地点,同时在各个进出路口设置卡口,安排专人进行放哨,给案件侦查带来一定困难。但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日蹲守,民警逐渐摸清了该团伙的活动规律。


2020年12月29日凌晨,民警摸排到该团伙又流窜至燕子口镇庆祝村附近进行赌博,见抓捕时机已成熟,分局治安大队立即通过“所队协作、警种联动”机制,联合扫黑大队、特巡警大队及燕子口派出所对该赌博团伙实施抓捕。



凌晨4时许,民警赶到庆祝村,悄无声息地摸至赌博窝点附近,并控制好每个出口,严防有人趁机逃走。


在做好万全准备后,民警破门而入,随着一声大喊“抱起头,蹲下!”屋内的赌徒这才如梦初醒,有几名赌徒还想夺门而逃,但很快就被蹲守在门外的民警抓获,各路口的放哨人员也被逐一拿下。


经清点,现场共抓获张某、孙某、刘某、贾某等涉赌人员28人,收缴赌资46000余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孙某、叶某、韩某4人系朋友关系,均无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几人便萌生了开设赌场赚钱的想法,专门组织周边乡镇的赌徒以“东九风”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且4人还十分狡猾,多次更换赌博地点,企图逃避警方的打击,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没有逃过警方的法眼。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孙某、叶某、韩某4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刘某、贾某、孔某、向某等21名涉赌人员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李某、王某等3人未直接参与赌博分别被处以口头训诫。


参与赌博危害很大,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保持头脑清醒,切忌心存侥幸,健康生活,远离赌博,如果在您身边发现有人开设赌场或参与赌博,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贵州省关于参与赌博的处罚标准


依据《贵州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一)》第一章第四节第71项规定: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2)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4)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

(5)多次参与赌博的;

(6)聚众赌博的。

处罚标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2)教唆、诱骗、胁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飞镖”“电玩”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的;

(4)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赌博活动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违法犯罪,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为依法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法律明令禁止赌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利用麻将、棋牌、骰子、斗鸡、“六合彩”、互联网、微信红包、手机APP等各种形式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二、亲属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居所进行略有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

三、禁止在任何场所赌博,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一)单注金额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或全场输赢额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场输赢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或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多次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金额五千元以上或教唆、诱骗、胁迫、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用具,或设置游戏机、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或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或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计算机网络、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八、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有涉赌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通风报信和提供保护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通报所在单位。

九、赌博违法犯罪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违法所得以及赌博违法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依法予以没收。

十、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索取赌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出于他人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活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三、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禁赌行动中来,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各类赌博违法犯罪线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毕节市公安局

2020年1月13日


来   源:七星关公安 

编   辑:吴   芳
编   审:邹江川
监   制:叶光良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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