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收渔网就落法网!毕节3人被判
近日
我市公开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3名被告人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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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3月3日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一起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
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
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银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
限被告人胡某银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大方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流域
补偿放流不低于54公斤鲤鱼或草鱼幼苗
作案工具地笼网十八副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胡某银明知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木柏河处于禁渔期。
2020 年 3 月 4 日 17 时许,胡某银到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木柏河流域凉水井河段撒网捕虾。
2020 年 3 月 5日 7 时许,胡某银去收网收虾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虾的工具地笼网十八副、渔获物 7.77 千克。经鉴定,胡某银使用的渔具地笼网网目为 0.7CM。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时查明,案发河段系吱嘎阿鲁湖库区支流,2019年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曾发布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吱嘎阿鲁湖库区属于长江流域贵州段江河,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在此期间内,被告人胡某银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河虾7.77 千克,客观上已经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经请示批复同意后,对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银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实施故意犯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且其行为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遭受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
被告人提出其使用渔具是虾笼,而不是地笼。
经查,经贵州省水产研究所、贵州省特种水产工程技术中心鉴定,送检的十八张渔具均为地笼网,且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故对被告人提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胡某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可对其从宽判处。
故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均予以支持并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近日
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李某某
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责令被告人李某、李某某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购买10000尾裂腹鱼种鱼苗
投放于纳雍县百兴镇纳雍河水域
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李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时查明:
2020年10月期间,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共谋后,于10月9日驾驶自家船只,在纳雍县百兴镇纳雍河水域使用渔网进行捕鱼,被纳雍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称量,李某、李某某捕捞得渔获物净重103.6千克。经纳雍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鉴定,证明被告李某、李某某使用的网具其5目网目尺寸为13.22厘米,单目尺寸为2.644厘米。
被告李某、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对水产品进行捕捞,严重破坏该水域水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其行为已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行为造成对水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的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纳雍县检察院遂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指控和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今年3月1日,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推进水域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多数条款都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两年前,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出如下明确规定。
禁渔区: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贵州段的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全部天然水域。
禁渔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贵州段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全年禁捕。
禁止行为:在禁渔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另外,2016年原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中明确赤水河流域实施全面禁渔,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禁渔区为四川省合江县赤水河河口(E 105°50′37.17″,N 28°48′12.62″)以上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禁渔期自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时止,为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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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合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编 辑:吴春妹
编 审:邹江川
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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