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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金!在毕节发现这种情况立即举报

云上毕节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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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人民战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提高全社会参与禁毒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国家禁毒办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自然人。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区公安分局禁毒部门、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查证涉毒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设立毒品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857-8228877、0857-8255110)。第六条 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列涉及毒品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吸食、注射、吞食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介绍买卖、非法持有毒品;(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六)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资);(七)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八)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易制毒化学物品;(九)非法种植(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储存、使用毒品原植物种苗、罂粟壳;(十ー)非法贩卖、运输、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十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十三)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十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第八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照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一) 举报吸食人员,查处1名奖励2000元。(二) 举报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每次奖励3000元。(三) 举报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或者私人会所等场所内存在吸贩毒现象的,每次奖励 8000元。(四) 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介绍买卖、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奖励举报人(按海洛因标准换算) :10克以下,每案奖励2000元;10克以上不满50克,每案奖励3000元;50克以上不满100克,每案奖励5000元;100克以上不满500克,每案奖励8000元;5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每案奖励20000元;1000克以上不满3000克,每案奖励30000元;3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每案奖励50000元;5000克以上,每克奖励10元。(五) 举报非法运输、制造、贩卖、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查证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按海洛因标准换算):100克以下,每案奖励4000元;100克以上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6000元;1000克以上5000克以下,每案奖励 20000元;5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0000元;每缴获1吨易制毒化学品奖励80000元。(六) 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1株奖励8元;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储存、使用罂粟壳,每缴获1克奖励300元(按海洛因标准换算)。(七) 查获制造毒品加工厂的,根据工厂规模情况给予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奖励;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的,给予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八) 举报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资、毒赃,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随案查获贩毒人员毒资、毒赃的,按 20%奖励给举报人。(九) 提供部、省、市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分别奖励10000、5000、3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悬赏金额兑现奖励。(十) 提供线索破获外流贩毒案件的,抓获一名户籍属于我区的贩毒人员奖励5000元(超过100克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六款执行)。第九条 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后,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奖励的最高限额发放奖金(不累计发放)。第十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先报禁毒大队审核后再按财务审批程序申领。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负责审查、核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兑现。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不便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他委托人的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汇入该账号。第十四条 领取奖金的财务凭证需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奖金数额和审批人、经办人姓名,不填写案件具体内容和举报人身份信息。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 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履行保护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惩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及其人员,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内容,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举报人必须如实反映所了解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情况,凡编造、歪曲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从重从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三)包庇、纵容毒品犯罪分子,为其通风报信或者充当保护伞、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四)故意暴露检举、揭发人身份的;(五)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六)挪用、截留、侵占、私吞奖金的。第二十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禁毒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毕节市七星关区禁毒委员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来   源:七星关区禁毒办、七星关公安编   辑:谢文娟

编   审:吴春妹

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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