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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这些人被吊销驾驶证

云上毕节 2022-03-30


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机动车驾驶证吊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郑勇等12人(名单附后)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且15日之内未接受处理,现金海湖交警大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


郑勇,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91017****,联系电话:无,于2017年11月24 日09时12分驾驶贵FZ4134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占毕线158公里加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毫克/100毫升)。


姚文新,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670520****,联系电话:1333293****,于2018年05月24 日15时34分驾驶赣DD889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居纳线(居乐-纳雍)力帆生活区43公里15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8毫克/100毫升)。


吴太发,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70909****,联系电话:1559935****,于2018年11月29日14时15分驾驶贵FHG9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居纳线(居乐-纳雍)25公里6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毫克/100毫升)。


李习志,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691216****,联系电话:1833428****,于2019年5月22日10时23分驾驶贵FLS3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双文线(双山文阁)9公里2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毫克/100毫升)。


张周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00227****,联系电话:1311646****,于2019年06月06日22时21分驾驶贵FGV97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居纳线(居乐-纳雍)16公里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8毫克/100毫升)。


杜应禄,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119700426****,联系电话:1528655****,于2019年06月13 日22时34分驾驶贵F0L91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朱岔线(朱昌岔河)7公里3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毫克/100毫升)


王流坤,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80208****,联系电话:无,于2020年12月07 日16时20分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头牛线(头步桥牛集)15公里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毫克/100毫升)。


王玉生,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750302****,联系电话:18666645****,于2020年12月07 日21时00分驾驶贵A1XP2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双山北路(政法小区路口崇文路)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毫克/100毫升)。


杨洪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620529****,联系电话:1588527****,于2020年12月12日15时48分驾驶贵FRR89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羊场村八组至小阁村公所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毫克/100毫升)。


聂少山,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30111****,联系电话:1528570****,于2020年11月01日11时52分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文岔线(文阁岔河)1公里8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毫克/100毫升)。


常雕,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0614****,联系电话:1874494****,于2017年06月05日22时15分驾驶贵FCR2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3号路(文曲大道)0公里5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毫克/100毫升)。


何应江,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10525****,联系电话:1511750****,于2020年10月03日16时45分驾驶云HZ7236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两石线15公里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毫克/100毫升)。


孙俊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1025****,联系电话:1568578****,于年09月03日20时16分驾驶贵FVA263号小型汽车在力帆南路(小坝大道小瓦路)0公里1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毫克/100毫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05月14日



来   源: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   辑:吴春妹

编   审:吴   芳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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