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涉及毕节这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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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2021(三)
根据禁毒网数据写入,经核查比对禁毒信息管控平台,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以下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注销,现予以公告。请以下人员30日内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注销手续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逾期不交回驾驶证的,将公告驾驶证作废。
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注销名单:
对本公告有疑问可拨打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驾驶人管理中队电话0857—8267212进行咨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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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交 警 提 醒
驾驶证被注销后,如继续驾车上路属于无证驾驶,被执勤民警查处后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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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毕节交警、武汉交警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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