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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F***车主注意!禁止上路

云上毕节 2022-03-30
关于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42辆机动车因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特此公告!

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警大队
2021年6月25日


法律链接: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四)在检验有限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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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毕节交警编   辑:谢文娟
编   审:吴春妹
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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