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毕节7人获刑
近日,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涛、杨凌云、陶云、丁会传、陈昌富、李国栋、胡万奇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公开宣判。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龙涛等人组织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过程中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涛等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国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涛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龙涛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龙涛、杨凌云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指认现场
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一致,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其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涛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杨凌云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陶云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丁会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昌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国栋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胡万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对作案工具手机四部、耳机一副、被告人龙涛、杨凌云主动上交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余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 辑:谢文娟
编 审:邹江川
监 制:杨廷兵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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