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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城区个人建房!意见征求中

云上毕节 2022-11-08

5月23日

黔西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

《黔西市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黔西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集意见时间为

2022年5月23日至6月8日

联系人:史正林

联系电话:18285787834

电子邮箱:562974160@qq.com

邮寄地址:黔西市自然资源局五楼会议室

《黔西市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黔西市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辖区范围个人建房行为,发挥城市规划建设的先导作用,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是指水西、杜鹃、莲城、文峰、锦绣五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该五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五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下列建设行为:


(一)在原址对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的拆建、扩建;


(二)在已取得的建设用地上对自住住宅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的新建;


(备注:新建指原城建建设指挥部购地、挂牌出让、拆迁安置等建房。)


第四条  黔西市自然资源局是我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市住建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规范住房,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文广局承担文物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财政局承担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执法局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承担宅基地管理工作。市住建局、文广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五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相关详细规划,服从城镇建设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土地使用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相邻通道、公共空间,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建房时不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应当使山墙靠拢,山墙一般不得外挑和开设门窗,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将现有住宅转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个人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危房拆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不予受理:


(一)拟建房屋三层以上(不含三层)的;


(二)有用地纠纷、房产纠纷、采光纠纷、通道纠纷等相邻权纠纷未解决的;


(三)无土地使用证或不能确定土地权属的;


(四)未经审批自行先建设的,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先拆除旧房的(紧急情况除外);


(五)拆建房屋处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范围内的;


(六)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


(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申请扩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不予受理:


(一)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备注:家庭成员指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含当日),在同一户籍内且长期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所有安全住房总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成员人口数量等于人均住房面积。)


(二)扩建后总建筑层数超过三层的;


(三)有用地纠纷、房产纠纷、采光纠纷、通道纠纷等相邻权纠纷未解决的;


(四)现有建筑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现有建筑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相符的,现有建筑与房屋所有权证相符但无土地证或不能确定土地权属的;


(备注:合法手续指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确定的前提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五)已建成建筑基础、承重结构等不能承受拟扩建建筑负荷的;


(六)房屋处于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范围内的;


(七)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


(八)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已成历史事实但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确定后的私有住房,在不改变原建筑物的位置、结构、面积、高度,且不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维修,申请人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及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办事处需征求文物保护部门、住建部门意见,申请人取得办事处批复后,可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备注:本办法发布之日为时间节点,节点之前(不含当日)修建完工的住房定位为已成历史事实。)


第十条   个人建房户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立面等。建房户在修建中如需改变或者新增门窗位置,须征得相邻住户的同意。


第十一条  符合危房拆建的,按照“原房、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审批。符合危房拆建且住房面积不足的,根据家庭成员人口数量,建筑面积原则按照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计算,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审批。符合扩建的,扩建后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不超过30平方米。新建、危房拆建、扩建底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技术指标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备注:新建指原城建建设指挥部购地、挂牌出让、拆迁安置等建房。)


第十二条  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上对自住住宅及其附属构筑物进行的新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备注:新建指原城建建设指挥部购地、挂牌出让、拆迁安置等建房)


第十三条   根据《黔西县公租房分配管理及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黔政办发〔2018〕108号),无房居住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针对危房拆建、扩建。市城区个人建房审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会商,街道办事处负责批后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市住建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危房拆建的程序:


(一)危房拆建人以户为单位向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危房拆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其用地及房屋合法性、家庭成员、房屋情况等进行初步核实,不符合审批原则的,不予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书面申请并予以说明;符合危房拆建的,办事处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属村(居)委会所在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城区个人建房审批领导小组组织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文广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会商并签署意见(附件1),会签不同意的,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书面申请并予以说明;经会签同意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在城区规划许可(危房拆建、扩建)申请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三)市自然资源局收到规划许可(危房拆建、扩建)申请表后,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认定,符合拆建条件的,按“原房、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原则,向申请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拆建条件且住房面积不足的,在用地红线内,建筑面积原则按照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计算,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原则,向申请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扩建的程序:


(一)扩建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向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扩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其用地及房屋合法性、家庭成员、房屋情况、有无其它安全住房等进行初步核实,不符合审批原则的,不予受理,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书面申请并予以说明;符合扩建的,办事处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属村(居)委会所在地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城区个人建房审批领导小组组织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文广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会商并签署意见(附件1),会签不同意的,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书面申请并予以说明;经会签同意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在规划许可(危房拆建、扩建)申请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三)市自然资源局收到规划许可(危房拆建、扩建)申请表后,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认定,符合扩建条件的,原则按扩建后人均住房面积原则不超过30平方米原则,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备注:扩建面积加家庭成员所有安全住房总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成员人口数量等于扩建后人均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  申请危房拆建细则:


(一)现有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相符,现有房屋建筑工程面积与房屋产权证工程面积相符,以及现有建筑工程面积超过房屋产权证建筑工程面积但未超出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红线,若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以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为准,若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面积为准,向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占地面积超出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红线面积,现有房屋建筑工程面积超过房屋所有权证建筑工程面积的,房屋已经成为历史事实的,根据实事求是原则,拆建后原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修建3层仍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要求的,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建后,原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修建3层满足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要求的,按不超出土地证面积向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但家庭成员人口数量3人以下(不含3人)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9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申请危房拆建需提交的材料:


(一)危房现状照片;


(二)黔西市城区规划许可(危房拆建、扩建)申请表;


(三)房屋产权证(已办理的提供);


(四)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信息;


(六)有共基共壁的提供共基共壁协议;


(七)黔西市城区危房拆建、扩建处理意见会签表;


(八)危房拆建申请;


(九)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立面效果图或透视图,并在图纸上标注颜色、使用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扩建需提交的材料: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拟扩建建筑对已建成建筑基础、承重结构等不影响的报告;


(二)扩建申请;


(三)房屋现状照片;


(四)黔西市城区规划许可(危房拆建、扩建)申请表;


(五)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


(七)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信息;


(八)有共基共壁的提供共基共壁协议;


(九)黔西市城区危房拆建、扩建处理意见会签表;


(十)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的立面效果图或透视图,并在图纸上标注颜色、使用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未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在施工期间,个人建房户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张贴在施工现场,原件由建房户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开工建设,若不按批准的内容及要求建设的,个人建房将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建房在施工期间,如对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电线电缆和相邻房屋安全等产生影响,个人建房户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个人建房户将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居住用房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拆建的,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个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积的,均属违法建设,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个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实测报告或图纸对其平面尺寸、立面效果进行现场核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黔西县人民政府印发《黔西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黔政发〔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黔西市城区危房拆建、扩建处理意见会签表      

2黔西市城区规划许可(危房拆建、扩建)申请表




来   源:黔西市人民政府网

编   辑:任佳丽

编   审:秦   恒监   制:李德品总监制:朱光伦
新闻热线:0857-8413555
邮箱:bjtvys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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