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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5起典型案例,事关未成年人!

云上毕节 2022-11-08


 △上图为广告信息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文化市场各类

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2022年

5个典型案例(第一期)予以公布

案例一:毕节市某电子竞技中心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2年1月25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七星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毕节市某电子竞技中心086、087号上网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经现场核实,086、087号上网人员均未满18周岁,是当事人主动接纳为其开机上网。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毕节市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2年2月12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毕节市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的27号上机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核实,27号上机人员未满18周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七星关区某游乐中心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13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七星关区某乡镇学校旁某游乐中心在场所内放置有“赛车联盟”游戏机、“拳皇风云”游戏机等共10台游戏游艺设备,当事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七星关区某游乐中心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七星关区某游乐中心依法予以取缔。


案例四:毕节市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2年4月28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毕节市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店正在营业的107号上机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经核实,107号上机人员未满18周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毕节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2年4月30日,毕节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毕节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大厅有三名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核实,上述三人使用某APP预订该场所包间进行消费,均未满18周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   者:孙继霞

编   辑:胡向苏
编   审:吴   芳监   制:李德品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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