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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毕节这些人可申请

云上毕节 2022-11-08


近日

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了

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



与原来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相比

此次发布的

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变化

↓↓↓














细化明确了救助对象


结合当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出的特殊人群,增加了突发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特殊人员。

明确了住院救助标准


为确保医疗救助执行过程中标准统一、尺度一致,明确了各类人员的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

调整了重大疾病救助病种


结合重大疾病病种有关规定,增加了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膀胱癌、卵巢癌、肾癌。

整合了政策

将原来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急难救助相关文件中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进行了整合,明确了特殊人员、一般人员等人员的救助标准。


优化了申请、审批程序、材料


按照依申请原则,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步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明确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申请程序。明确了申请需要的材料,不提交住院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明确了部门职责

按照机构改革后单位的职能职责,明确了医保、卫生健康、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理的程序。

凡属七星关区管辖范围户籍

或在七星关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城乡居民

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下面就跟着云妹子

了解一下

七星关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五)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人口);


(六)边缘易致贫人口;


(七)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八)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高出2倍(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未公布时按上一年标准执行);


(十)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


(十一)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


(十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一)基本医疗救助金垫付


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垫付救助对象产生的医疗救助金。救助标准按照市级统一配置方案执行。


(二)资助参保


1.批量资助参保。在参保集中征缴期,按照当年筹资方案确定资助参保对象、标准,并将资助参保名单、资助标准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统一按照扣除资助金额后收取参保费用。参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区医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核对,确定资助对象人员名单、缴费标准、实收金额、应资助金额后,报区医保部门审批;区医保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2.个别资助参保。对因参保地与认定地不一致、系统推送信息错误、以及其他原因全额或超额缴费参保的应资助人员,由其向资助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核实后,提请区医保部门审批和申请财政局支付资金。


(三)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合规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的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参照住院救助标准在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


(四)住院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补后的合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医疗救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不得重复救助。救助比例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2.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除80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人口,除重大疾病患者),边缘易致贫人口、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合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3.突发严重困难户,合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非重大疾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省级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合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非重大疾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万元,省级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5.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市内定点精神病人专科医院治疗,按协议给予医疗救助。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区医保部门可先行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批手续。


(五)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患省级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患者。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不得重复救助。


1.30种重大疾病: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 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膀胱癌、卵巢癌、肾癌。


2.省医保局规定的重大疾病中单病种定额(限额)付费明确医疗救助标准的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3.省医保局规定的重大疾病中非单病种定额(限额)未明确医疗救助比例的,就医产生的个人合规自付门诊和住院费用,先按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救助费用超过3万元的,在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


(六)急难医疗救助


为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因患病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困难程度特别深,经相关医疗保障途径报销、赔付或救助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困难城乡居民,给予倾斜救助


1.身份明确的特殊人群。单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700元的,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可以申请急难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2.其他人群。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在10000元及以上,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收入大幅度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致贫风险人口,经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可以申请急难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和救助额度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3.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困难职工(符合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年度内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及以上或因重大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经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困难证明及救助报告或救助函,可以申请急难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万元。


4.个别特殊情况救助。对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的患者,需要进行特殊救助的,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由区医保部门研究解决;突破规定上限的,由医保局提出救助方案,提交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决定。


(七)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开通绿色通道,申请医疗救助手工“一站式”服务的,可持区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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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

(一)身份明确的特殊人群及患省级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


1.省内实现系统“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身份明确的特殊人群及患省级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


2.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未实现系统“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实行窗口“一站式”即时结算。对已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报补,未获得医疗救助的,区医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引导申请医疗救助金。


(二)其他人群。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认定、公示、申报、审核,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进行救助。需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地或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乡镇(街道)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乡镇(街道)受理后,要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并将审核结果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确定无异议后召开审核会议研究确定,在《毕节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所需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三)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申请程序


无力承担住院费用的精神障碍患者经乡镇(街道)调查其家庭困难情况属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七星关区精神障碍患者身份认定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所需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四)申请城乡医疗救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局统一印制的《毕节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或《毕节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


2.自愿申请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原件;


3.医保报销结算单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偿凭证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


5.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金融账号复印件;


6.需要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明材料,优抚对象需提供获得优抚医疗补助证明材料,低收入家庭或支出型贫困家庭需提供家庭近一年的收入及现有财产说明材料等)。


(五)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在患者结算医疗费用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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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图片查看




来   源: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

编   辑:任佳丽吴 芳
编   审:秦   恒监   制:李德品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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