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我县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织金县公安局将依法从严查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场所,经告知拒不配合扫码登记,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举办各类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四、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违规出入疫情防控部门划定的特定区域,在划定特定区域聚集的。
五、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在核酸采样场所不服从疫情防控人员劝导,无理取闹,殴打、辱骂疫情防控人员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防疫物资运输车辆、隔离转运车辆通行;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对以上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发现的上述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织金县公安局
2022年9月7日
来 源:织金发布
编 辑:任佳丽
编 审:秦 恒
监 制:李德品
总监制: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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