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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炉

云上毕节 2023-12-25

△上图为广告信息

2月10日

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发布

七星关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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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黔党发〔2021〕25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推动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毕节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健全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教育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点,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其活动场地、生均用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区发展需要分期分批纳入建设计划。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三章 用地保障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配套幼儿园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配套幼儿园项目,在编制出让方案时,应明确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成后及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并配合完成产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 移交管理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建设,及时完成移交,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当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国家、省及市相关要求时,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


第九条 对达到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部门。项目开发单位应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配合,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项目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类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教育部门移交配套幼儿园所有钥匙及规划报件、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资料。


第十一条 新建属于划拨土地的配套幼儿园,按合同约定交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原有按照出让土地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一园一案”,可采取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可举办为独立的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的形式。财政部门要将公办幼儿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卫健、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性实效及质量、坚持非营利性等方面的动态监管。通过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而有质量的服务,奖补按当年公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五章 限定措施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教育、住建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抓紧查明问题原因,及时制定补救措施,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原规划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教育、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套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确保提供足够普惠学位。


第十四条 对有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约谈项目开发单位,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即规划认可),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对少建的,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责成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项目开发单位,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教育部门。对未移交或项目开发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部门。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总体要求和配建标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及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改建、补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要抓好配套幼儿园建筑施工设计、建筑施工质量安全、验收等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完成后及时移交教育部门。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在接到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后,要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装饰装修、教师配备、设施设备配置等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开园,并负责做好办园行为监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做好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门要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信访部门要熟悉配套幼儿园相关政策依据,统筹指导与配套幼儿园有关信访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的部门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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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吴   芳       编   审|吴春妹监   制|刘靖林       总监制|朱光伦来   源|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

投稿邮箱:bjtvysb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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