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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任明星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3年2月23日 毕节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任明星同志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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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任明星同志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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