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东说契约精神:孔子和苏格拉底曾隔空握手
契约精神虽被认为是西方社会的主流精神,但考察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也不难发现契约精神以各种形态的存在,并且在约束社会中的各种关系、维持社会平衡与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较之西方社会,古代中国的契约精神更多地具有传统文化中“信”和“礼”的属性。在儒家思想中,契约精神以“仁”作为伦理核心,以“义”作为价值导向,崇尚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深入研究契约精神在中国和西方的起源和发展,有助于唤醒深藏于中国人心底的文化基因,恢复人们对传统文化和中华文明的敬畏,对于推动当下大批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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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是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具有自由、平等、诚实、守信的基本内涵。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体主动、善意地遵守约定和规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思想理念。
契约精神的核心是法治和道德。西方的契约精神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私人契约精神,私人交易中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社会契约精神,它建立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对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构筑有着深刻的影响。
西方的契约精神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文明。伊壁鸠鲁、苏格拉底等人的思想中,最早萌生了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他们最先懂得,不能再用自然的“道”来说明人间的“道”,以及人与自然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分离。可以说,他们是用契约来规范人类社会治理的思想先驱。
公元前339年,雅典五百人陪审团以引进新神和腐蚀青年思想的罪名,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在等待执行的过程中,苏格拉底本来是有机会逃生的。他的朋友和学生们把所有事情打理好,甚至贿赂看守的钱都已经备齐,就等着苏格拉底同意。
但苏格拉底说:“逃离此地是不正当行为,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庭的判决不能生效,可以被人随意违抗,那么国家还存在吗?国家赋予我公民的权利,我活到70岁还没有离开雅典,说明我以自身的行为和国家签订了契约,表示服从国家法律。如果我含冤而死,那只是恶人的问题;但如果我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损坏的不仅是法律,而且也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如果这样,我到了地狱也不受欢迎。”
最后,苏格拉底选择了死亡。他从容地接受审判结果,以终结自己生命的方式把契约精神推崇到极致,悲壮而苍凉地诠释了古代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
作为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后世的契约理论也有着深刻影响。他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内涵,并最早提出了交换正义的概念。交换正义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是交换正义的基本原则,现代契约精神就是从自愿交易理论推演而来的。
十六世纪末和十七世纪的经院学者,运用亚里士多德与阿奎那的契约思想阐述罗马法制度,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波蒂埃等早期的自然法学者接受并传播了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法国的民法典便借鉴了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接着,洛克、卢梭和康德进一步发展了契约理论。需要强调的是,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的法津和宗教文化中,还被当作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治理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
现代市民社会的契约精神已从单纯的私法领域,发展到覆盖公法和私法领域。市民社会不仅需要私法的契约精神,而且需要公法的契约精神。私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存在于私人主体之间,目的是更好地实现交易。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则存在于私主体与公权力之间,目的是防止公权力肆意干涉。
对于私主体的活动空间,公权力在微观上不介入,仅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从而起到引导、支持和保护市场经济的作用,最终有利于交易的实现。公权力在私人契约面前是一种中立的角色,无权干涉私人契约的达成和履行,除非涉及公共利益。
02
就在苏格拉底诞生十年之前,古老东方的一位教育家、哲学家和思想家于公元前479年去世了,这个人就是孔子。孔子所处的春秋以及其后的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思想大爆发。与孔子创立儒家学说同时,法家思想也应运而生。作为法家思想最重要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建立了完备的法家思想体系,其中包含着具有中华文明特色的契约精神。
而就契约文化而言,甚至在更早的商朝,中国历史上就曾有过一段黄金期。商朝以商业立国,其文化的主要特征之一便是契约。尔后,周朝文化继承了商朝文化。实际上,周礼就是在商礼的基础上改造而成,周礼本身就是一部大的契约。
周朝立国后开始分封诸侯,这便是周天子与诸侯订立契约的过程。既然是契约,它自然是双向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赏赐。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契约要义是:周天子将土地封给诸侯,诸侯则要向周天子进贡。从理论上说,土地所有权始终是周天子的。因此,分封诸侯也可以理解为周天子将土地出租给诸侯。除非诸侯犯下滔天大罪,周天子不得随意收回土地。
诸侯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再和卿大夫签订契约,诸侯把土地租给卿大夫,卿大夫则向诸侯缴税。紧接着,卿大夫又和农民签订契约,卿大夫把土地租给农民,农民交租。可见,周朝虽然是农业社会,但契约精神仍受到足够的重视。
周朝的契约文化在儒家学说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承。孔子曾经对“信”有过大量的论述。譬如,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是一个人如果不遵守契约,我真不知道他怎样立身处世。一次,子贡问怎样执政,孔子说:“粮食充足,军力充足,政府遵守与民众的契约。”子贡又问:“如果三者必须要去掉一项,是什么?”孔子回答:“去掉军力。”子贡又问:“如果还要去掉一个呢?”孔子说:“去掉粮食。自古以来,如果政府破坏和百姓的契约,就一定要垮台。”
不仅孔子强调契约精神,他的弟子们也强调契约精神。譬如,曾子说过:“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意思是曾子每天都在反省,与朋友的交往中是不是遵守了契约。子夏也说过:“与朋友交,言而有信。”有子则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不难看出,儒家学说不仅强调政府遵守契约,也强调人际交往中遵守契约。
总体上讲,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是对立的,但他们都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差别在于调整社会秩序的方法不同。儒家注重人格修养,也提倡尊礼守法;法家注重制度建设,也提倡选贤任能。
儒家从根本上否认社会齐平,认为人有高低贵贱之分。孟子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在他看来,社会应该是一个由天子、诸侯、大夫和士组成的金字塔结构;法律应该只约束大多数的底层民众,而大夫君子仅负道义上的责任。而法家主张法治,反对因尊卑而异的礼教;强调人人平等,法律应该用来规范所有社会成员。
儒家学说相信,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量达到思想改造的目的。儒者的观点是,法律制裁无法做到使人良善,永无奸邪之心。而法家否认社会秩序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维持,更不相信一两个人的力量可以移风易俗。
儒法之争在战国时期达到顶峰。西汉以后,法家开始失势,儒法之争随之消失。尤其是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后,法家思想凋敝,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正统。此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倡导学习儒家思想,对法家思想避之若浼。不仅如此,秦汉以后儒家思想中的“信”也在很大程度上被阉割。权力取代了契约,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反向而行。
另一方面,儒法之争虽然不存在了,但取得正统地位的儒家学说并没有完全排斥法治,而是逐渐承认了法律作为治世工具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法治的元素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没有彻底消失。在礼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下,礼治与法治在思想上逐渐趋于折衷调和状态。正如《汉书》中所说: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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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时代的契约精神,我们既应传承中华传统中的精华,也要汲取西方文明里的养份,重在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权责意识。
合规,从字面意义上看,意为合乎规范。合规首先要有“规”,即制定规则,然后要按规则行事,这就是“合”。合规管理是有效规避风险和科学治理企业的关键。合规,涉及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和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合规管理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标准、社会责任标准等。企业需要从合规角度梳理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细节,考察相关规定是否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规定。通过这样的梳理和整合,事实上完成企业管理体系的再造与提升。
另一方面,强化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文化的重构。这里所说的企业文化并不是一般的企业文化活动,而是指企业经过长期培育和积淀,形成的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规范。就合规制度而言,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即使当时完善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化,原先的制度体系也会出现新的问题。
所以,强化合规不仅是为了防范和化解违规风险,也是为了完善企业管理体系以及提升企业文化,最终目的是增强企业软实力,即增强合规竞争力。合规管理体系完善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受青睐,也更容易脱颖而出。
当前,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违法违规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有的银行从事洗钱而被追责,有的企业涉及行贿而被调查,有的公司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而被罚款。推进“一带一路”倡议,需要大批中国企业参与。但“一带一路”涉及的不少国家的法制环境不佳,中国企业面临巨大的违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只能通过强化合规管理体系来防范违规风险,从而成功地走向世界。
中国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根子在国内。所以,要求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必然要求企业国内经营行为合规。中央对于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的要求也必然转化为要求企业全方位、包括国内外经营的合规。
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在合规体系建设上还很落后。很多中小企业乃至一部分大型企业,甚至还不知道合规管理的概念。之所以普遍缺乏合规管理意识,主要原因在于法制观念淡漠以及法制建设薄弱。这也是国家近些年来屡屡强调建设法制强国的缘由所在。随着国家反腐败措施愈来愈多,对腐败现象的惩罚力度越来越大,合规管理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不断引起重视。现在,这个“舶来品”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引入。
随着中国企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以及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环境不断变化,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正成为企业最闪亮的名片。新形势下,一方面,政府部门正以宽严相济的方式推动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合规不再仅仅是一种理想和愿景,而是提升管理能力的一个契机。但面对合规建设需要投入的巨额成本,要使企业从“要我合规”转变为“我要合规”,仍面临重重困难。
推进合规管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是企业合规建设的基础。要想培育规则意识,教育固然重要,但从效果看,比教育更深刻更持久也更牢固的却是教化。《礼记·经解》说:“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形。”与教育不同,教化综合运用有形和无形手段,既向公众耳提面命地正面灌输,又注重营造社会风尚,潜移默化地让规则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儒家思想把教化作为齐邦治国的重要策略,因而教化一词才得以频频出现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西汉贾谊把教化比作阻止洪水的堤防,“夫万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堤防之,不能止也。”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我们必须弘扬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构筑现代契约精神,不断推进中国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本文作者系南开大学二级教授、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科技日报》社原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