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涉疫行程?可入刑!贩卖假货?抓你!深圳警方重拳出击!
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
我们在这期间,看到了许多人间大爱,
但个别人也做了不少
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
对此,深圳警方重拳出击!
深圳警方立案侦查多起
违反防疫措施案件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深圳警方持续加大对故意隐瞒旅居地行程、拒不遵守居家隔离措施等案件侦查力度,连续对范某芳(女,64岁)、阮某(男,38岁)、杨某华(女,61岁)、李某昌(男,38岁)4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分别立案侦查。
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隐瞒在疫情发生地居住事实的李某昌(男,38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立案侦查。经调查,1月29日,光明区疫情联防联控人员在了解到李某昌可能有涉疫旅居经历情况后,上门进行核查,并告知李某昌应按防疫有关要求,隔离14天。在联防联控人员先后5次的核查中,李某昌均隐瞒疫情发生后在疫情发生地居住的事实,并瞒报其于1月23日来深后多次不戴口罩外出、且于1月29日出现过咽部不适外出就医的情况。2月3日晚,李某昌因体温异常被送往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方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于其瞒报涉疫经历和屡次无防护外出,致29人被隔离医学观察(其中包括2名防疫工作人员)。
案例2、3、4据了解,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女,64岁),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拒不遵守居家隔离措施的阮某(男,38岁),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2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多次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事实的杨某华(女,61岁),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上述案件中,相关涉事人员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深圳警方均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呼吁,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市民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社区登记,主动报告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
深圳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17宗涉疫情案
已有2人被批捕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截至2月7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17宗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案件。其中:
12宗为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涉嫌诈骗罪;
1宗为销售来历不明的“三无”N95口罩,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宗为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并多次外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宗为自行隔离期间多次瞒报涉疫经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案件,深圳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详细了解案情,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深圳市检察院安排专人对区检察院的提前介入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目前,已有2宗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健、阳某德,分别被深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律师提醒:
妨害传染病防治将面临重刑
截至2月7日,深圳共有4例故意隐瞒行程及接触史的确诊患者被警方立案侦查。对此,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律师在受访时提醒,在防疫期,隐瞒病情和行程会给他人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险,妨害传染病防治将面临刑法的严正处罚。
卢林表示,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涉嫌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而国家卫健委已公告将新冠肺炎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接触史、病情不仅害人害己,更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需承担法律重责。卢林告诉记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罚则包括了结果加重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深圳公布的涉疫违法案例中有3例是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警方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属隐瞒行程,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性质有何不同?卢林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要求,而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他提醒,《刑法》规定的故意还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从量刑标准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月8日是元宵节,卢林提醒,限制或禁止群体性集会活动是《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之一。尤其在当前防疫形势下,市民切莫掉以轻心,不要私下聚餐聚会,否则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
买卖假货?一样抓你!
深圳警方连续破获多起
网销口罩诈骗案
新冠肺炎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广大市民着急购买口罩的心理,在网络上谎称自己有口罩售卖,骗取事主钱款后将事主拉黑。深圳警方对此类涉疫情诈骗重拳出击,连续侦破多起网销口罩诈骗案。
案例11月29日,龙华区市民何女士通过微信向一陌生人购买口罩,在支付了450元之后,始终没有收到口罩,还被对方拉黑。2月2日,何女士向派出所报警。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经过调查迅速锁定嫌疑人孙某宝(男,25岁),并于2月3日在光明区玉律村抓获嫌疑人。据孙某宝交代,除了何女士,他还以同样手法骗了其他5人,一人作案6起,涉案金额总计1200余元。目前,孙某宝已被龙华警方行政拘留。
案例22月3日15时许,龙华分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购买N95口罩,对方收钱后拒不发货,并将事主拉黑。接报后,龙华分局于当日18时许在龙岗某住宅区抓获嫌疑人张某晶(女,26岁),目前,张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3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分别在辽宁丹东警方和广东梅州警方协助下连续抓获两名网销口罩诈骗嫌疑人。1月底,坪山钟先生在微博发帖称急需口罩,1月30日收到有人留言称有口罩卖,双方添加微信后,钟先生转给对方5600元后被拉黑。坪山分局经过调查锁定了嫌疑人在辽宁丹东,并于2月4日在丹东警方的协助下抓获嫌疑人丛某日(男,21岁)。
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
涉疫情刑事案件113件
大多数案件都与口罩有关
记者2月7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截至2月6日,我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113件,其中已批准逮捕12件,提前介入案件共涉及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抢劫,妨害公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经营、寻衅滋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12个罪名。
在我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中,从罪名上看,诈骗案件占了大部分。我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72件,占63.7%;从涉案物品来看,大多数案件都与口罩有关,113件案件中与口罩相关的案件86件,占76.1%,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谎称有口罩出售实施诈骗,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大多为临时起意,利用目前口罩等防护物资缺乏的现状“蹭热点、赚快钱”。我省检察机关介入的113件案件中利用微信、QQ实施犯罪的案件74件,占65.5%,其中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案件72件,占63.7%。
商报评论:
大疫之下,隐瞒病情就是犯罪
故意隐瞒接触史,隔离期间未做防护多次外出,深圳多名新冠肺炎患者被立案侦查。深圳公安部门昨日发布了打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和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4个案例。深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17宗涉疫情案,2人已被批捕。这些法治行动给正在进行的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对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现象亮出了法律之剑。
非常之时,要有非常手段。这个手段就是法律之剑,也是雷霆手段。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深圳公安等执法部门全方位参战,精准办案、精准打击,体现了依法防控的责任担当,彰显了敢作为、快作为、法作为、善作为。
深入推进疫情防控阻击战,要有更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行动。目前正在筑牢基层疫情防控网,其中有形的是人防网、物防网,同时应该还有一道法律防护网。筑起严密的法律护控网,可以加大威慑力,减少社会整体消耗成本。依法防控,就是要让法治手段贯穿全过程全环节,把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法治基石筑得更牢。
法治手段既是威慑手段,更是解决方案。基层防控遇到的工作阻力越来越大。不少的阻力来自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对公共利益认识不足,极易出现抵触情绪和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老办法不灵,慢作为不行,乱作为更是昏招。如何找到适应当前防控目标的有效办法,答案是法治手段。疫情面前,要迅速拉起法律红线。一旦出现了违法个案,要敢于亮出法律之剑,敢于依法果断处置。善用执法手段就是主动作为、攻坚作为、有效作为。
依法打击是执法,更是守护。守护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民参与的疫情防控大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疫情阻击战事关亿万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疫情防控是对我国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深圳公安执法部门公布的案件,体现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体现了精准治理、刚性治理。这里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在突发应急条件下隐瞒接触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法律解释,涉嫌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轻则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则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因为个体违法行为会导致极大的公共危害。如我市案例中有当事人5次核查均瞒报,致29人被隔离观察。对此类行为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精细化从严打击,正是体现出对疫情防控的责任担当,体现对人民根本利益的真诚守护。
深圳商报评论员 黄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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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余虹洁 责编 江晓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