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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冰!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让“诚实而不幸”的人有机会东山再起

深圳商报 2020-10-20

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依据《条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特别是创业失败者,将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新出发。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由此更加健全,营商环境可获进一步提升。这是我国内地个人破产制度史上具有“破冰”意义的大事。


个人破产条例会给深圳人的创业、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和改变?记者采访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相关负责人,为大家解读条例。



“半部破产法”在深圳“补齐”


破产,在人们的印象中,只是企业工厂的事情。个人要破产?那必须在境外进行。比如,最近贾跃亭在美国破产重组,早年香港明星钟镇涛宣布破产等等。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之前,中国内地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所以《企业破产法》也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半部破产法”显然不能满足深圳的需求。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个人破产立法,深圳已经酝酿多年。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出台,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直接加速了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进程。


此次“半部破产法”在深圳率先补齐,在全国受到高度关注,有学者称这是特区立法史上又一里程碑事件。



什么人可以申请破产?


《条例》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其中,作为债务人,必须是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这主要是考虑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已经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而作为债权人,则必须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有什么程序?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


  • 一是清算。这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 二是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


  • 三是和解。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程序审查后认可协议力,实现债务清理。


破产者要受哪些行为限制?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即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


  •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包括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出行,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有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所有财产都必须用于还债吗?


破产了,生活还得继续。《条例》在对债务人进行行为限制的同时,为其保留了豁免财产。具体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


《条例》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


什么时候可以重获新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为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条例》规定,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如何防止“假破产,真逃债”?


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会不会成为恶意逃债者的“庇护所”?这是各界普遍担忧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表示,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条例》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关卡”,让破产申请者“不敢逃,也不能逃”。


  • 第一关,是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 第二关,为防止财产转移,破产申请提出前两年内有关交易行为,可被申请撤销。这期间给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个别清偿的,也可被申请撤销。


  • 第三关,恶意逃债终身追责,债权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申请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 第四关,债务人存在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任何法规都不可能100%做到没有空子可钻。据统计,在全世界审计的个人破产案件中,恶意逃债的占1%左右。以1%的代价,保障99%诚实的破产者,值得!”刘曙光说。


条例实施后每年会有多少人申请破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在破产制度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个人破产一般占破产案件的“大头”。当前,深圳符合破产申请门槛的约600万人,参考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大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这一比例,每年预计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千至六千件。“当然,一开始申请的人可以会比较少,几年后会慢慢增加稳定下来。”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按照国际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相分离的通行做法,《条例》规定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同时,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由债权人推荐的或者是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的破产管理人全面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破产财产。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具专业资质的个人或者机构,可以担任管理人。


曹启选说,在破产条例出台之后,包括个人征信制度在内的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十分关键,当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中,以确保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真正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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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读创App、深政观察

编辑 肖晓君 责编 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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