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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50万以上可申请破产清算,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今起全国率先实施

深圳商报 2021-03-18
3月1日起,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从破产申请条件、债务人行为限制、破产事务管理等多方面作出规定,“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被救济。
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就在《条例》开始实施当天,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这也是落实《条例》有关“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规定的做法。
具体来说,《条例》规定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明确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提出管理人人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的协调机制等。
破产后不得高消费不得任“董监高”
根据《条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申请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申请破产后就轻松“解脱”了吗?根据《条例》,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条例》规定债务人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等。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恶意逃债将受惩治
不少人担忧,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是否意味着个人可以“欠债不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在制度设计上,《条例》用“组合拳”避免“假破产,真逃债”。例如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同时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设置考察期限3年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条例》在对债务人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也为其保留了豁免财产。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

“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上线

3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个破条例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并宣布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个破条例实施筹备情况,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志光出席发布会并宣布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上线,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龙光伟介绍,《个人破产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在深圳合流并行,深圳成为破产制度综合试点的第一试验田。
为进一步发挥《个人破产条例》的辐射带动效应和先行示范作用,打造个人破产制度实践的“深圳样本”,市中级法院主动推进实施配套工作,提前组织力量,研判实施风险、解决司法难点、创新配套举措,从规范规则、搭建平台、府院联动、诉讼服务等重点方面逐一突破,全面保障改革落实,条例高效实施。
他强调,条例实施配套工作得到上级法院的鼎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个人破产制度改革,多次专程到市中级法院调研,现场听取汇报,开展业务指导,促进个人破产实施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力支持破产一体化办理平台建设工作,成立了个人破产案件信息化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全力推进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建设。

视频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会上,龙光伟介绍了市中级法院各项筹备工作:
  • 一是明确个人破产案件裁判思路。市中级法院破产法庭依托民法典和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以实践需求和问题解决为导向,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反复讨论、研判,保障条例实施,初步统一了裁判思路。


  • 二是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支持下,市中级法院着力打造全国首个破产一体化办理平台,集合“深·破茧”微信小程序、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实现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参与人全流程在线交互、无纸化办理,同时推动利用区块链技术联通有关部门和机构,逐步实现破产事务一网通办。


  • 三是持续支持推动破产事务机构设立。市中级法院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政研室(改革办)、编办以及市司法局针对破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设置提供专业意见,大力支持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开展破产事务机构职责配置的调研工作,及时启动机制层面的衔接筹备。


  • 四是推动建立破产信息公示机制。为全面贯彻中央改革要求,有效落实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市中级法院积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研究推动参与市场活动的自然人主体签署及时披露破产信息的诚信承诺书,并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深圳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


  • 五是全面优化个人破产诉讼服务。市中级法院及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培训指导,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于今年2月启动面向社会公众的个人破产案件免费咨询服务,为希望申请破产保护的个人提供专业支持;同时深圳破产法庭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和诉讼服务力度,推送个破条例系列解读文章、鹏法微课堂法官解读,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上线 “深·破茧”小程序,印发便民问答指南、诉讼材料清单、信息化操作手册等,为广大群众寻求破产程序保护提供便利,做足准备。


发布会上,胡志光介绍了深圳法院“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有关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和授权下,市中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关于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泛在化和自主化的建设要求,高起点建设个人破产业务办理系统。
胡志光介绍该系统首创“小程序+PC端(电脑)”同步开发模式,实现法院裁判、管理人办理、机构保障、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信息化体系,具有统一门户、综合办理,构建“小程序大生态”协同模式,深度应用区块链技术三大技术特点,并实现了三方面功能:
  • 一是高起点的系统建设 “一体化”。平台整合了各相关业务系统的功能,将电子卷宗、送达等小程序化,实现了所有业务的统一入口。


  • 二是破产业务办理“无纸化”。平台以电子卷宗为基础,以司法链为纽带,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听证、网上拍卖等全流程全要素无纸化办理,满足了法官、破产管理人、当事人具体需求。


  • 三是破产办理全流程“阳光化”。平台对接全国法院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依法对个人破产案件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听证庭审等重要司法信息予以公开,为有效推进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提供支撑。


胡志光强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关心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个人破产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省法院破执庭,立案庭,信息中心具体指导,深圳法院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为“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开发提供了强力的组织保障。市中级法院将在一期系统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推动二期系统建设。
随后,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就人民群众关心的诉讼服务、豁免财产认定以及个人破产配套保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具体如下:
1、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落地,可能有许多群众想申请个人破产,但不知道如何申请以及如何参与破产程序,对此,深圳法院重点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曹启选: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保障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对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 一是建设“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同步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和网页PC端系统平台,通过小程序实现立案、债权申报、管理人推荐、财产申报、进度查询、信息沟通的线上功能;通过网页PC端平台,提供复杂信息材料的线上录入和提交功能。


  • 二是多途径解答群众疑问。针对群众关于个人破产立案和有关程序的问题、

    疑惑,组织团队梳理38个问题,制作了《个人破产便民服务指南》《温馨提示》《“深·破茧”小程序使用手册》《申请个人破产材料清单》,放置立案窗口供群众取阅,提供线上线下双重指引,同时指导破产管理人协会向公众免费咨询服务,做好普法工作。


  • 三是充分保障线下诉讼服务。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到立案大厅指导当事人填写破产申请,帮助当事人使用线上平台、登记破产信息、补正申请资料。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寻求相关服务支持。


2、曹庭长您好,我们注意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明确,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豁免财产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其中涉及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个人物品保留等等,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一块法院将怎么认定,您能否介绍一下?
曹启选: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法律的核心制度,关系到债务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生活保障,各国各地区的规则都受到其社会经济、文化和时代背景的影响,变动调整频繁,也一直是各国学术界、实务界争论的重难点。
深圳法院在参与条例起草和实施筹备过程中,对豁免财产制度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在个人破产改革推进的初期将在具体个案中加强探索,在取得具体实践经验后再进行总结。
目前,深圳破产法庭专业法官会议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经过认真研判,初步对具有共通性的技术问题形成了基本意见,比如,豁免财产应当是没有所有权争议或者未设立权利负担的财产;豁免财产的二十万元是指保留额度,而非财产本身;费用和物品两大项的各自保留上限一般为十万元;为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预留的合理生活费用应当参照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年度标准来确定,合理期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子女基础教育、长期医疗等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等等。
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开创性工作,所有的理论制度和想法观点都必须经由个案的实践检验完善。我们将高度重视在审判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提炼,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思路,请大家多多予以关注支持。
3、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支持配套的事项比较多,如何建立起相关机制以确保《条例》的实施?
曹启选:“府院联动”向来是国内破产办理的“难点”,也是破产配套改革的“重点”。《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后,要有效落实《条例》中的行为限制、信息公开、办理联动等制度设计,必须以高效、集约的“法院裁判、管理人办理、机构保障、公众监督”的破产办理体系支撑。在深圳市委的领导、市政府的支持下,深圳全速推进了以下具体举措:
  • 一是支持设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设计,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将发挥个人破产办理中“府院联动”平台的职能,进一步集约政府资源,统筹负责各项配套保障及监管措施,切实助力个人破产高效办理。目前,深圳已设立全国首个专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率先从框架改革上助力破解“府院联动”难题,这标志着深圳率先建立起对标国际优秀实践的破产办理架构,将有力发挥先行示范的作用。


  • 二是优化健全破产办理配套保障机制。为有效应对《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的各项“难点”,全面支持和保障个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深圳法院正与市政府密切配合,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为先,围绕信息化配套、办理联动、配合衔接等各项保障机制进行全面优化。随着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深圳法院将继续依托企业破产办理经验,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参与破产办理提供全面的指导和支持。


  • 三是大力推进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制度。信息登记公开制度是《个人破产条例》中广受赞誉的亮点设计,对于反破产欺诈、助力诚信体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能效。在2月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和2月26日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破产信息公示制度都得到中央层面的重点部署,深圳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制度的先行探索具有重大试验意义。


下一步,市中级法院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接入联通各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逐步打通数据梗阻、实现信息联动、保障社会监督,让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环,并不断增强破产办理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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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包力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徐恬张玮玮
编辑 肖晓君 责编 侯丽华 
校审 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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