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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约车新规: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

深圳商报 2021-09-21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拟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将网约出租车纳入管理范围,并针对近年来出现多起营运车辆驾驶员与乘客关于未按导航路线行驶的纠纷问题作出规定: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与乘客协商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否则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作为新业态,极大方便了市民出行,但“线上叫了车,线下实际到达的车辆信息却不一致”这种线上线下“两张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规定,巡游车驾驶员与车载终端显示驾驶员不一致,或者网约车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此外,途中甩客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的,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的乘客都可以拒绝付费


针对近年来出现多起营运车辆驾驶员与乘客关于未按导航路线行驶发生纠纷的问题,《条例》规定,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与乘客协商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否则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实行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明确车辆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授予巡游车经营者;明确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条例》还取消了原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和运营区域限制,明确巡游车和网约车车型均为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技术性能、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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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读创记者 陈小慧

编辑 余虹洁

责编 肖晓君

监制 陈志文

校审 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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