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现行规定中,对于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天数为42天。)
8月1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规定有这些变化
▼▼▼
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
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不再单列生育基金项目;
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便民快捷;
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现行规定中,对于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天数为42天。)
就业情况不同
待遇保障也不一样
对于单位任职的职工而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规定》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规定》明确
2014年11月6日公布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同时废止
等你来pick→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信嘉毅
责编 吴怡漪
监制 汪波
校审 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