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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娃被“遗忘”车内死亡,律师:父母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黄磊 深圳商报 2021-11-18

9月21日恰逢中秋节,深圳宝安发生一起悲剧,一名3岁女童被锁在车上不幸身亡,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了解,事发地位于宝安福永塘尾村,事发的红色轿车停放在路边,太阳可以直晒。在夏天,车内高温,密闭空间下没有空气流通,车内温度可以迅速上升到60度左右。在车内的密闭空间下,孩子的体温迅速上升,体内水分流失的速度远比成年人快,更容易发生“热射病”,体内热量过度积蓄引发神经器官受损,直至死亡。
发生这样的悲剧,家长的心情自然十分悲痛,但孩子是否是因为父母的疏忽,被锁车内,目前仍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近年来,小孩被困车内事件频发,媒体也曾多次报道,但仍有粗心的父母让此类悲剧发生,丧子(女)之痛让人惋惜,但这些家长的行为也应当引起高度警惕,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那么,由于父母的疏忽大意最终导致孩子死亡的,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广东大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华筠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等,保障未成子女的人身安全是父母应尽的法定责任。
尹律师分析,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表现形式,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当然,是否需要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还有待司法部门调查后再做出进一步处理。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呢?
尹律师解释,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通常是指一般人在通常条件下能够预先料到可能产生的行为后果);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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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黄磊
编辑 肖晓君

责编 余虹洁

监制 吴吉

校审 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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