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菜挣21元被罚11万元?法院判了!
又有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被罚!
6月16日,安徽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安证券前员工杨爱民在职期间长期炒股,交易时间长达21年,累计交易金额逾9亿。但因扣除税费后交易亏损,最终杨爱民仅被罚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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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安徽证监局处罚的“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原总裁杨爱民不仅同名,且出生年月也一致。据华安证券此前公告,杨爱民于2022年4月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来看详情——
交易时间长达21年
买卖390只股票终亏损
首先来看此次安徽证监局的处罚情况:
经查,杨爱民于2000年6月2日入职华安证券,2022年8月18日从华安证券离职。在华安证券任职期间,杨爱民为证券从业人员。
与业内大多数“知法犯法”的从业人员一样,杨爱民炒股使用的账户也并非自己名下。经查,杨爱民使用“赵某文”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该账户于1993年开立于华安证券合肥安庆路营业部。
而从违法炒股时间来看,杨爱民炒股的行为接近贯穿其22年职业生涯的全程。安徽证监局指出,200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杨爱民控制并使用“赵某文”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累计交易390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9.08亿元。
安徽证监局认为,杨爱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虽然自己具备证券从业者的“先天便利”,但杨爱民多年炒股并未赚到钱。经查,杨爱民的交易资金来源于自己及其家庭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交易亏损。最终,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杨爱民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虽然是非交易时间,但该次罚单也引起了股民们的热议。部分股民调侃称,自己还“强于专业人员”、“原来你们炒也一样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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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任总裁同名同年同月生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次被罚的“杨爱民”早在2000年6月就已入职华安证券,2022年8月从华安证券离职,工作时间长达22年,算得上是超级资深的从业人员。
值得关注的是,“杨爱民”与华安证券去年离职的前任总裁杨爱民同名,且出生年月均为1968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爱民的住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亦为华安证券的公司总部所在地。
2018年6月,华安证券聘任杨爱民为公司总裁,彼时披露的简历显示:杨爱民出生于1968年9月,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历任安徽省水利厅东关水泥厂员工,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分行员工,华安证券清算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巢湖营业部总经理、武汉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任职总裁前,杨爱民为华安证券总经理助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
2022年4月,华安证券公告称,收到杨爱民提交的辞职报告。杨爱民因“个人原因”,辞去华安证券总经理及相关议事决策机构职务。华安证券董事会对杨爱民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
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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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炒股21年,且使用账户还是自家证券公司的账户,却从来没有被公司查出,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据了解,目前证券公司在录用员工时,都会要求签署名下无股票账户或承诺及时销户等说明,采集家属持股信息也是行业必备操作。部分公司甚至还要求员工将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托管在自己公司,其余公司的账户被要求注销。虽然这一规定被不少员工所吐槽,但券商对员工炒股防范之严可见一斑。
除了公司方面的要求外,监管部门也会通过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手机IP、电脑IP、无线网络等方面进行监测,排查从业人员违法炒股情况。
近年来,证券行业内不乏中层干部因炒股被罚。今年4月,证监会对恒泰证券原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开出罚单。管某在职期间十余年违法买卖股票,获利212.54万元,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2万罚款。
2022年6月,上海证监局曾公布一则行政处罚显示,海通资管前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刘某违法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46.82亿元,被合计罚没1.09亿元。于2022年因违法炒股被罚的还有时任中邮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周某某、方正证券资管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原权益负责人孔某某等。
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合计11万元?近日,洛阳市西工区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30日,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01
菜农被罚款11万元
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蔬菜摊购进销售的姜、菠菜、青椒,总销售收入仅为198.4元。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过程中,西工区法院借助西工区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西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生效后,西工区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该案主审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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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过重罚”并非个例
机械执法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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