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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摊贩设点”要注意什么?最新解答来了!
“摊贩设点”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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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答:只能在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原则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
答:违反《条例》规定在街道办事处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乱摆卖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
答:违反《条例》规定外摆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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