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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车新规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最高罚5000元!
1、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扣留车辆且处2000元罚款。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6、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温馨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来源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编辑 吴怡漪 责编 李耿光 校审 汪蓓
监制 刘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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