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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一题040※ 以前说的都不算

我是小刷 小齐的公考常识 2022-04-23

常识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一起积累,橙色部分为小齐自己做题时的一些小想法,不一定客观准确,看看就好~


(2016北京)一年半之前,孙某病危时曾当着2个儿子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老大”,后经抢救治疗,孙某病愈出院。一年半后,孙某旧病复发死亡。孙某大儿子把孙某的全部遗产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半前孙某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孙某的口头遗嘱(   )。
A.有效
B.无效
C.由大儿子告知其他亲属后有效
D.经医护人员证明后有效





【正确答案】B
【解析】
《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孙病前出院危急情况解除后,他以前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法律效力了,在一年半后旧病复发死去与口头遗嘱没有关系。
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

将近几年《继承法》的相关题目看了下,总结了一些考过的知识点,方便大家积累:
1)《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例如:按父母遗嘱由女儿继承全部家产,其兄要求平分家产,这种情况就是不合法的。
2)《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如:小明突然去世,没有遗嘱,家里还有怀孕的妻子、父亲、哥哥,这种情况可以继承遗产的有妻子、胎儿、父亲。(《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就是本题的情况

5)《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如果多份非公证的内容冲突的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存在,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冲突的公证遗嘱存在,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好绕呀,大家自己慢慢看,还是可以理解的)
6)《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例如:3个儿子,大儿子明确表示放弃遗产,二儿子表示接受遗产,三儿子没发言。财产继承人:二儿子和三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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