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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诉赔偿 伪造证据遭识破——汕头潮南法院依法对提交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

2017-10-30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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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

为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款,原告庄某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上动了手脚,试图“瞒天过海”,结果被办案法官识破,不但没有达到多得赔偿的目的,反而被处以罚款,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汕头潮南法院对上述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罚,决定对原告庄某和案外人汕头市某服饰公司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和50000元。


两 车 碰 撞 诉 赔 偿


        去年12月,被告舒某驾驶小轿车在开车门时与原告庄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庄某受伤住院和车辆损坏。庄某经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用5万多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事后,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226232.84元;被告舒某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庄某提交了汕头市某服饰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据以证明其为该公司员工。

        而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则显示,在庄某入院治疗时,由其丈夫签名确认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伤住院查勘表却写着庄某无工作。




        两份内容相悖的证据引起办案法官的注意。

        与此同时,办案法官在审查庄某提交的工资表时也发现,虽然表上有庄某领取工资的签名,但除庄某外,该公司均有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保费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针对发现的问题,办案法官多次通知庄某和该公司负责人到庭,就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他们进行释法,告知如果提交虚假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他们都坚称证据是真实的。

        为进一步核实该证据,办案法官分别向区社保局和地税局发出司法建议。

        地税局接到司法建议后函复,该公司并不存在涉税问题,并附上该公司报送给税务部门存查的工资表。

        经审查,该工资表上并无庄某作为该公司员工领取工资的记录,庄某向潮南法院提交的证据确实是伪造的。


        据此,办案法官再次通知庄某和该公司负责人到庭,对他们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罚款的决定。


        对于该决定,庄某和该公司都表示接受,也已意识到伪造证据行为的严重后果,表示以后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法官说法


有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庄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值得同情,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庄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妨碍了人民法院公平审理案件。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树立正确的诉讼导向,构建诚实信用的诉讼环境,潮南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其行为予以民事制裁。


END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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