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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汕头中院主动作为,为申请人提供司法救助

汕头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0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汕头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积极主动作为,紧扣“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主题,不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拓宽救助工作思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启动司法救助案件调查制度,主动上门核实生活困难情况,为申请人提起司法救助。


2020年1月18日3时许,驾驶人陈某森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汽车与救助申请人谢某周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周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森驾车逃逸。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周向龙湖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龙湖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森赔偿谢某周21万余元,肇事车辆的车主陈某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陈某森、陈某刁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谢某周向龙湖法院申请执行,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龙湖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执行不到赔偿款。


谢某周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左股骨头上段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目前仍靠拐杖行走。谢某周多次拄着拐杖到法院询问执行情况,提及其本人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目前其身体伤残无法工作,家中生活十分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帮助。龙湖法院了解到谢某周的情况后,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但因谢某周申请救助数额较大,便向汕头中院申请联动救助。

汕头中院接到龙湖法院的联动救助申请后,经初步审核,认为谢某周符合给予司法救助的情形,但其申请救助金额较大,且其提交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简单,未能充分证实其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程度,需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在了解到谢某周身体伤残,行动不便,且谢某周的户籍地在普宁市广太镇仁美村,为避免让申请人来回奔波,汕头中院司法救助办案人员主动到普宁市广太镇政府民政部门和仁美村核实谢某周的家庭情况。经了解,谢某周的父亲早年就下落不明,其母亲长期生病,前年刚做完手术,其胞弟系壹级精神病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系所在村贫困低保户。谢某周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来源,其因交通事故伤残后,无法劳动,又要负担大量医疗费用,家庭生活已经陷入困难。在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后,汕头中院办案人员为申请人完善了证据材料,并即刻办理了联动救助的立案手续,为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


汕头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将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时刻关注民意,倾听民声,持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要求、新期待。


END

来源:中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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