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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注意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又要出新的了……

2017-08-11 搜建筑 华阳国际华中区域公司

本文转载至搜建筑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征求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13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起草的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8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付东楠        

联系电话:13051200786 

Email:fdn2002@163.com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编100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7月31日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 居住环境。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居住区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及监督检查。

2 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全面梳理并优化了配套设施和配建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 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及相关控制指标;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用地与建筑

5 配套设施

6 道路

7 居住环境



1  总则

1.0.1 为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确保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规范居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区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及监督检查。


1.0.3 居住区应遵循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营造安全、卫生、方便、宜居的生活环境。


1.0.4 居住区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居住区简称居住区,泛指城市中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  15-minute-walking residential district

是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指以居民步行15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文化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45000人~72000人(约130h㎡~200h㎡、15000套~24000套住宅)、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  10-minute-walking residential district

是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指以居民步行10分钟可满足其生活基本物质与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4000人(约32h㎡~50h㎡、5000套~8000套住宅)、分级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 五分钟生活圈  5-minute-walking residential district

是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指以居民步行5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8h㎡~18h㎡、1500套~4000套住宅)、社区服务设施齐全的地区。


2.0.5 居住街坊housing block

是城市居住区构成的基本单元,由支路及以上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住宅建筑集中设置、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2h㎡~4h㎡、300套~1000套住宅)、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的居住组团。


2.0.6 居住区用地residential land

是指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0.7 住宅用地housing land 

指城市用地分类中的住宅用地(R11、R21、R31),主要包括住宅建筑占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居民停车场、便民服务设施等用地。


2.0.8 公共绿地public green space 

指居住区各级生活圈配套建设的、向居民开放的绿地,即城市用地分类的绿地与广场用地(G);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等用地。


2.0.9 中心绿地central green space

指各级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内集中设置的、具有一定规模并能开展体育活动的绿地。


2.0.10 配套设施public infrastructure 

指与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其他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2.0.11社区服务设施public infrastructure for 5-minute-walking residential district

指五分钟生活圈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站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等;一般集中或分散建设在居住用地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中。


2.0.12 便民服务设施public infrastructure for housing group

指居住街坊必需配建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民店(小菜店等)、活动场地、快递接收站、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一般在住宅用地上(R11、R21、R31)对应居住人口规模或根据住宅建筑面积按比例配建。


2.0.13 绿地率green space ratio

指居住街坊附属绿地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附属绿地包括: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宅间绿地等所有进行了绿化的用地,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向居民开放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化。


2.0.14 停车率parking ratio

指居住区内居民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与住宅套数的比值。


2.0.15 地面停车率surface parking ratio

居民机动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宅套数的比率(%),在采用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时,地面停车位数量仅以单层停车数量计算。


2.0.16 拆建比demolished to new building ratio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   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文化习俗和传统风貌,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管理的原则;

2 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3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4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得选择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曾被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


3.0.3 居住区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符合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要求。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能够在步行范围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划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对应的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和配建绿地,应同步建设并宜同期交付使用。


3.0.6 老旧居住区应对生活环境进行必要的改造与更新,主要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绿色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机动车停车优化、绿化品质提升等。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满足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居住街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宜低于55%。


3.0.8 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管线综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竖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3.0.9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综合汇总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并符合附录A的规定。


4   用地与建筑

4.0.1 居住区各级生活圈的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1-1、2、3的规定。

注: 

  1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各项指标按平均每套住宅3.2人计算;

  3 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不包含住宅用地内的居住街坊配套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指标。

注: 

  1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各项指标按平均每套住宅3.2人计算;

  3 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不包含住宅用地内的居住街坊配套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指标。

注: 

  1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各项指标按平均每套住宅3.2人计算;

  3 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不包含住宅用地内的居住街坊配套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指标。


4.0.2 居住街坊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注:

  1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各项指标按平均每套住宅3.2人计算;

  3 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不包含住宅用地内的居住街坊配套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用地指标。

  4 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应低于25%。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时,居住街坊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注:

  1 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 各项指标按平均每套住宅3.2人计算。


4.0.4 居住区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居住区用地周界为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自然分界线;

2 当居住区用地周界为城市快速路或高速路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红线或防护绿地边界(不含城市道路用地和防护绿地);

3 当居住区用地周界为城市干路或支路时,各级生活圈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居住街坊用地范围划至道路红线(不含城市道路);

4 居住区用地与城市道路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相邻时,用地范围划至相邻用地边界;

5 混合用地上,住宅与其他功能混合的建筑,其用地计算应按住宅和其他各类功能的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6 居住区范围内的其他用地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


4.0.5 居住区配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和附属绿地,并集中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


4.0.6 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其中中心绿地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4.0.7 居住街坊的中心绿地不应低于0.5m²/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旧区改建时,不应低于0.35m²/人;。

2 中心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500m²,宽度不应小于8m;

3 中心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适于老年人与儿童户外活动。


4.0.8 居住街坊附属绿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宅间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算至道路红线;与宅间路和组团路临接时,算至路面边缘;与建筑物临接时,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与围墙、院墙临接时,算至墙脚。

2 中心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算至道路红线;与宅间路、组团路临接时,算至距路边1.0m处;与建筑物临接时,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4.0.9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4.0.10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0.10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

2 在建筑外增加任何原设计没有的设施不应降低相邻住宅建筑或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 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时,应优化设计减少对自身及周边住宅日照的影响。

注: 

  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2 城市人口规模是指城区现状人口规模。


4.0.11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4.0.1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 

  1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


5  配套设施

5.0.1 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遵循合理配置、方便使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基本原则。


5.0.2 居住区配套设施分级设置规定,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5.0.3 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照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住人口规模进行控制,并符合表5.0.3的规定。

注: 

  1 十五分钟生活圈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指标,十分钟生活圈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指标,五分钟生活圈指标不含居住街坊指标。

  2 其他设施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0.4 各级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5.0.5 旧区改建项目应根据周边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人口容量与建筑容量;不匹配时应增补相应的配套设施,或控制人口与建筑增量。


5.0.6 十五分钟生活圈配建设施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街道公共活动中心。


5.0.7 社区服务设施宜集中布局形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其用地面积宜为0.6hm²~0.8hm²。


5.0.8 居住区人流较多的配套设施,应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2 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停车、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6  道路

6.0.1 居住区道路应包括居住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居住街坊内的附属道路,其规划建设应遵循尺度适宜、步行优先的基本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交通条件,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 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承担疏散通道功能的,应满足防灾救灾的有关建设要求。

3 步行系统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公共交通站点便捷衔接。

4 旧区改建应延续原有的城市肌理,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6.0.2 居住区内的城市道路可包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其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居住街坊的布局,形成小街区、密路网的路网系统;

2 城市支路的红线宽度不应小于9m且不宜超过20m。


6.0.3 居住街坊内的附属道路包括组团路和宅间路,其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团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宜小于4.0m,宅间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2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3 附属道路的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和坡长应符合表6.0.3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6.0.4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0.4规定:

6.0.5 居住区应配套设置居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率应根据当地机动化发展水平、所处区位、用地及公共交通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2 地上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停车楼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3 机动车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并为残疾人专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和辅助工具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5 居住街坊出入口应设置访客车位;

6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7  居住环境

7.0.1 居住区的建筑布局应结合自然与气候特征、用地条件,形成良好的空间和景观环境,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

2 住宅建筑宜高低错落,适度围合;

3 临街建筑的设计应有利于形成连续的街道空间;

4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降低环境噪声的影响;

5 住宅建筑应结合主导风向,优化空间组合形成适宜的居住区风环境。


7.0.2 公共绿地和附属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2 应保留和利用原有树木和绿地,并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

3 应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并兼顾冬季日照和夏季遮荫的需求;宜发展立体绿化形成层次丰富、舒适宜人、健康安全的景观环境。


7.0.3 配建绿地应结合雨水规划进行设计,并因地制宜地采用兼有调蓄、净化、转输功能的绿化方式。


附录A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C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C.0.2 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C.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附录D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D.0.1 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D.0.2 五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D.0.3 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应符合表D.0.3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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