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期】余杭法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法律适用明确的普通程序案件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1月17日下午,我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程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小编,普通程序的案子不是应该要组成合议庭来审理的吗?
别急,你听我说~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作为第一批开展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我院常务副院长孔政第一时间主持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组建钉钉群交流工作进展,相关部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合力推进。
01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实施办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中策公司与彭某某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1日经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我院于近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在线调解
刘某某与叶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1月2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我院于今天下午作出民事裁定书。
02
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实施办法》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简化裁判文书。
我院在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中探索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和格式,制作简式裁判文书模板。
03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今天下午,在一起普通程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我院适用适用独任制开庭,也就是文章开头的那一起案件。
下一步,我院将严格依法、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突出重点,注重总结,努力以试点促示范,切实将繁简分流改革贯穿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工作中,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