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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期】蹭“快手”热度,一店家被判赔3万元!

余杭法院
2024-08-26

短视频行业的方兴未艾,催生了一批颇具人气的短视频APP,其中“快手”短视频APP凭借产品品质、内容质量、主播人气等迅速走红并占据短视频APP人气榜重要一席。“快手”的大红大紫不光为运营商带来了市场良机,也让不法商家察觉到收割变现流量的商机,搭上不劳而获的“顺风车”。我院近日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擅用“快手”起纠纷

近日,“快手”短视频APP运营商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以快手商场(杭州)淘宝店(下称快手淘宝店)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样为由,指控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余杭法院,请求判令快手淘宝店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快手”字样并赔偿10万元。


欲搭“便车”却翻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快手公司于2015年3月成立,经达佳公司授权取得在第35类、第41类、第42类“快手”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运营“快手”短视频APP。自2015年起,经由快手公司的持续推广、宣传及使用,快手公司及“快手”短视频APP获得各类奖项, “快手”企业字号、快手注册商标及快手短视频APP三者相得益彰,共同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快手”已然成为快手公司有一定影响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形成反法第六条第(二)项所保护的竞争权益。


快手淘宝店成立于2018年12月,其作为仅限于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必然知晓快手公司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不仅未合理避让反而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样,主观上攀附故意明显,客观上势必使得相关公众产生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关系的混淆。因此,快手淘宝店在其企业名称中擅用“快手”字样的行为构成快手公司所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院结合“快手”的知名度与市场价值、快手淘宝店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性质及侵权时长、快手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30000元。


诚信经营是正道

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带来琳琅满目的商品与服务,如何在众多商品与服务中吸引住消费者的眼球,稳住既有市场并继续开拓新的消费领域,商家可谓煞费苦心。既要继续打磨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以品质胜人;又要做强品牌,以招牌留住客户。


当然,品牌作为保障商品品质、商家商誉的重要载体,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正是品牌本身自带广告、揽客、品质保障的巨大光环与建立品牌却要耗时耗财费力之间的矛盾,不良商家罔顾他人在先权利,欲搭便车以图快利。倘若肯定以此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无异于鼓励市场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最终将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福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具体列举式规定对仿冒商业外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本案的判决结果旨在警示意图攀附他人商誉达到混淆的商业主体:蹭热度不可取,诚信经营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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