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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侵犯党员权利,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是要被追责的

王婵 邢婷婷 廉洁上海 2022-02-01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王婵 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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