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违规收礼与受贿的区别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收礼问题,是指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但是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涉嫌受贿罪则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互有往来。我国是礼仪之邦,也是一个人情社会,亲友之间礼尚往来是一种礼仪,也是一种传统习俗,有利于增进亲情和友情。但是,一些党员干部打着礼尚往来的旗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购物卡等,有的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或“来”与“往”之间分量不对等,存在明显或较大差距。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纪,要给予处分。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剖析》)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